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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商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1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进我区商贸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即墨商贸业竞争新优势,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制定该扶持政策。

1、主要内容

《扶持政策》分为三部分内容:目标任务、支持内容、附则

(一)目标任务:为推进我区商贸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设立2000万元支持商贸业发展资金,从鼓励招商引贸、推动商贸业健康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扶持。

(二)支持内容:

1.稳存量,促增长,鼓励商贸企业持续发展

(1)对年度新增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奖励10万元。

(2)对销售额增速超过35%往年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销售额每新增1亿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对销售额增速超过30%往年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5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对销售额增速超过35%往年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2.抓增量,促引进,加大招商引贸力度。支持引进大型商贸企业、商贸总部项目或区域总部。对当年新引进注册的给予奖励:

(1)纳统奖:

对月度新增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奖励20万元。

(2)项目落地奖:

①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含)-20亿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含)-10亿元,给予项目落地奖100万元;

②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亿元(含)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给予项目落地奖200万元。

(3)地方财力贡献奖:

①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含)-10亿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3亿元(含)-5亿元,奖励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80%;

②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含)-20亿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含)-10亿元,奖励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85%;

③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亿元(含)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按照《青岛市即墨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执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新注册落户我区的符合上述税收奖励政策条件的商贸企业,且次年、第三年批发企业销售额增幅均达到20%以上、零售企业销售额增幅均达到10%以上的,连续三年享受该税收奖励政策(否则不享受该项政策)。该项政策中税收奖励资金不在2000万元支持商贸业发展资金内。

三、附则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本地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机构。

(二)本政策所涉及的数据以统计部门数据或实际核实为准。

(三)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上级及我区政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一次性落实奖励,并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本政策与招商引资政策出现重复奖励的,按就高原则执行。所有扶持资金以财政预算资金为限,超过的按比例统一核减。

(四)加强企业融资支持。对地方财力贡献50万元以上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限上贸易企业,建立重点发展贸易企业库,各部门、单位要对入库企业加强服务,优先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协调金融机构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五)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在本申报范围之列;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收缴相应扶持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同时取消今后3年内项目申报资格。

(六)本政策适用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四、涉及范围

年度新增纳入统计或当年新引进注册的月度新增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达到扶持政策中一定增速及增量条件的在库限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当年新引进注册并纳入统计的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当年新引进注册并纳入统计的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

五、重要意义

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壮大我区商贸企业发展规模,推动新纳统的、增幅和增量达到一定程度的贸易企业发展;推动传统商贸业转型升级,培育即墨商贸业竞争新优势,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

咨询部门:区商务局

咨询电话:0532-5866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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