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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商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4500202128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5-20
发文字号 即政发﹝2021﹞25号 发布日期 2021-05-2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发﹝2021﹞25号
生效日期 2021-05-20 废止日期 2021-12-31
制发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37021504500202128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5-20
发文字号 即政发﹝2021﹞25号
发布日期 2021-05-2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政发﹝2021﹞25号
生效日期 2021-05-20
废止日期 2021-12-31
制发机关 即墨区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商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商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商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推进我区商贸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设立2000万元支持商贸业发展资金,从鼓励招商引贸、推动商贸业健康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扶持。具体扶持政策如下:

一、稳存量,促增长,鼓励商贸企业持续发展

(一)对年度新增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奖励10万元。

(二)对销售额增速超过35%往年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销售额每新增1亿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对销售额增速超过30%往年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5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对销售额增速超过35%往年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二、抓增量,促引进,加大招商引贸力度

支持引进大型商贸企业、商贸总部项目或区域总部。对当年新引进注册的给予奖励:

(一)纳统奖。对月度新增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奖励20万元。

(二)项目落地奖

1.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含)-20亿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含)-10亿元,给予项目落地奖100万元;

2.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亿元(含)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给予项目落地奖200万元。

(三)地方财力贡献奖

1.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含)-10亿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3亿元(含)-5亿元,奖励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80%;

2.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含)-20亿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含)-10亿元,奖励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85%;

3.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亿元(含)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按照《青岛市即墨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执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新注册落户我区的符合上述税收奖励政策条件的商贸企业,且次年、第三年批发企业销售额增幅均达到20%以上、零售企业销售额增幅均达到10%以上的,连续三年享受该税收奖励政策(否则不享受该项政策)。该项政策中税收奖励资金不在2000万元支持商贸业发展资金内。

三、附则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本地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机构。

(二)本政策所涉及的数据以统计部门数据或实际核实为准。

(三)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上级及我区政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一次性落实奖励,并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本政策与招商引资政策出现重复奖励的,按就高原则执行。所有扶持资金以财政预算资金为限,超过的按比例统一核减。

(四)加强企业融资支持。对地方财力贡献50万元以上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限上贸易企业,建立重点发展贸易企业库,各部门、单位要对入库企业加强服务,优先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协调金融机构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五)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在本申报范围之列;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收缴相应扶持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同时取消今后3年内项目申报资格。

(六)本政策适用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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