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即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即政办发〔202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即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5月22日印发的《即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即政办发〔2015〕3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即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燃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即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影响我区燃气供应,应由我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燃气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便利、广泛使用的能源,广泛地运用于居民生活、工业、商业、交通等领域。目前,我区管道燃气用户20余万户,燃气管道长度1780余公里,天然气储配站、接收门站、分输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遍布全区,总数近70座。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储存、输配、使用等环节都可能存在由于燃气使用方法不当,燃气设施老化、故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影响或违规操作、人为因素等导致燃
气泄漏、火灾、爆炸、供应中断等风险,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
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燃气突发事件往往呈现连锁
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容易引发次生、衍生的火灾、爆炸、房屋倒塌等灾害。
燃气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各类场站燃气储存设施存在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供气;天然气输配系统存在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供气;存在因用户违规使用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故障等因素导致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风险,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存在因上游气源供应不足、上游输配设施故障导致天然气供应中断的风险,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1.6事件分级
燃气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4个级别: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1.6.1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万元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1.6.2较大燃气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1.6.3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1.6.4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供电公司、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以下统称各镇政府)以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青岛瑞鼎能源有限公司分管领导。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研究解决燃气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组织、协调和指挥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3)组织指挥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4)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燃气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5)负责燃气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6)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燃气应急响应。
(7)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落实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区级燃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实施;
(4)建立燃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
(5)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6)负责燃气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其它与燃气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有关新闻 报道和 现场新闻发布会。
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分析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事发单位及时正面发声。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上游气源供应保障工作和燃气长输管线抢险抢修,保障燃气供应。
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负责维护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必要时可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监管和评估。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收集、报送、发布城市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应急处置,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受损道路进行抢修恢复。负责指导各镇政府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涉及的建筑安全评估。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公交企业,调整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公交线路,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对受损道路抢修恢复。
区卫健局: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环保局即墨分局:负责事故期间,环境污染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或参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实施燃气突发事件衍生、次生的火灾、爆炸等灾害的险情控制、消防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救助被困人员等工作;协助各镇政府组织群众安置、视情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其监督使用;协调各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燃气设施中特种设备充装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的抢险与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
区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讯运营商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电力设施应急处置;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青岛瑞鼎能源有限公司等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公司职责范围内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参与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各镇政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做好房屋修缮、受损财产调查登记等燃气突发事件善后工作;协助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
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单位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3.2监测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健全完善燃气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日常巡查、社会公众报告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特殊时段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3.3预测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判断,必要时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研究提出改进预防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依据燃气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城镇燃气实际情况,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1蓝色预警(四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蓝色预警:
(1)可能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2)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情形。
4.1.2黄色预警(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黄色预警:
(1)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2)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情形。
4.1.3橙色预警(二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橙色预警:
(1)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2)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情形。
4.1.4红色预警(一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红色预警:
(1)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48小时以上;
(2)因上游天然气输配设施故障、上游气源严重不足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
(3)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情形。
4.2 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各镇政府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响应;加强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3.1 蓝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落实 24 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
措施。
4.3.2黄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2)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
(4)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5)指令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3.3橙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相关部门 (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气的准备工作;
(2)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
(3)组织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4)做好青岛市领导或工作组来即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4.3.4红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做好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的准备工作;
(2)做好启动储备气源等其他应急供气措施的准备工作。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蓝色预警的变更解除: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黄色及以上预警的变更解除: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事发单位、各镇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镇政府及其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应于15 分钟内以电话形式、40 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报告有关初步情况。对于核报的信息,也应于15 分钟内以电话形式、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严禁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经研判确定为敏感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也应于 50 分钟内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政府相关领导报告。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区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也应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分别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86655900。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接报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6.2分级响应
(1)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根据实际需要,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2)较大燃气突发事件:根据实际需要,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1)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政府主要领导、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3)重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区府主要领导、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并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设施抢险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环境保护局即墨分局、区供电公司、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牵头,事件发生地镇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及现场处置人员食宿保障;提供应急所需交通工具、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
(5)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事发地镇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新闻发布、现场媒体记者管理等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事件发生地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受伤人员救治方案,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7)事故调查组: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组织应急、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工会、镇政府等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8)专家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 (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5处置措施
6.5.1 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通知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
(2)调度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
(3)视情况进行交通调流;
(4)视情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5)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
(6)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
民恐慌;
(7)关闭相关阀门,放散相关区域燃气,对燃气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6.5.2 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视情调度其他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2)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
(3)启动应急储备气源,最大限度保障居民、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用户基本用气需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6.5.3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对于大面积停气事件,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量,优先保障居民用气;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6.5.4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对于大面积停气事件,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气, 优先保障居民用气;
(2)采取各种可行的方式从其他区域调气;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6.6 扩大响应
燃气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领导同意,向驻即部队或上级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各镇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由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镇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应急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 调查评估
(1)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组成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和损失、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
(3)事发地镇政府、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对本区域、本单位燃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区燃气应急指挥部。
8.5恢复重建
按照事件调查评估报告的相关工作建议和措施,在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的情况下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9.应急保障
9.1救援队伍及物资设备保障
各燃气专业部门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以燃气专业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
各镇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托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建立区级燃气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各镇政府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区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各镇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9.2通信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处置燃气突发事件通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燃气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应急响应期间,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发地的事故信息;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 24 小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9.3交通保障
公安、铁路、公路、港航、航空部门应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回收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9.4治安保障
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治安防范,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镇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5生活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镇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政府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6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镇政府负担。
区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10.宣传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应急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各燃气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及修订
本预案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管理、解释、实施,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备案。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