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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即墨区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2-20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即墨区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即政办发〔202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即墨区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5月22日印发的《即墨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即政办发〔2015〕4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即墨区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热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即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影响我区集中供热,应由我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 风险评估

  城市集中供热目前总体形势严峻,主要原因为:我区供热发展较早,供热设施年久老化现象严重,因缺乏改造资金,综合管位路由选址难等问题制约了改造的进度,致使目前尚有部分老旧供热锅炉和管网尚在运行。

  集中供热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热源点锅炉、换热站等压力容器存在爆炸风险,容易引发人员伤亡和导致供热中断;老化的蒸汽管网和高温水管网存在破裂泄漏风险,容易引发人员伤亡和导致供热中断;极端恶劣天气引发热源供应不足,导致供热中断;自然灾害、煤炭不足、停水停电、施工破坏、人为因素、其他行业事故等导致供热中断。

  1.6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供热突发事件,主要指供热热源停运、锅炉房(换热站等供热设施)损坏、供热管网泄漏、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供应中断、停水停电或因低温严寒天气等严重影响城市正常供热的事件。

  供热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

  1.6.1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突发事件为一般供热突发事件: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设施供应中断的;

  (3)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1.6.2 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突发事件为较大供热突发事件: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设施供应中断的;

  (3)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1.6.3 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突发事件为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设施供应中断的;

  (3)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1.6.4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突发事件为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的供热设施供应中断;

  (3)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 区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市环保局即墨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区供电公司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以下统称各镇政府)以及即墨热电厂、青岛金源热电有限公司等供热企业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热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5)根据供热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6)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落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区级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实施;

  (4)建立供热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

  (5)负责组织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供热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3 成员单位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收集、报送我区供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信息,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应急处置,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等;对受损道路进行抢修恢复。

  (2)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各镇政府组织群众安置,视情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其监督使用;协助各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对发生火灾、伤亡事故的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参与救援。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供热突发事件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4)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负责维护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施现场管制。

  (5)区财政局: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监管和评估。

  (6)区人社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协调事件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按指挥部命令,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8)区卫健局: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受伤人员心理疏通等工作。

  (9)市环保局即墨分局:负责事故期间,污染事件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10)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并做好供热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等工作。

  (11)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分析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事发单位及时正面发声。

  (12)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

  (13)区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工作。

  (14)区发改局: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限制、暂停有关工业企业用热的组织工作

  (15)区供电公司: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16)即墨热电厂、青岛金源热电有限公司等供热企业:负责本企业职责范围内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先期处置等工作,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参与其他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17)各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相关企业做好较大及以上供热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负责抢修现场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

  (18)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监测预警

  3.1 预防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单位加强集中供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根据集中供热特点,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计划,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风险源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同时对发现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 预测

  在信息监测的基础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判断,必要时请相关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迅速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依据;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 监测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建立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地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依据供热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城市集中供热实际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1.1 蓝色预警(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蓝色预警:

  (1)可能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2)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3.4.1.2 黄色预警(III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黄色预警:

  (1)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2)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3.4.1.3 橙色预警(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橙色预警:

  (1)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2)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3.4.1.4 红色预警(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红色预警:

  (1)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的;

  (2)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3.4.2预警发布

  3.4.2.1预警发布主体

  蓝色预警: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

  黄色及以上预警:由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建议,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

  3.4.2.2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 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4.2.3预警发布的形式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3.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响应;加强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3.4.3.1蓝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受影响用户发布有关信息;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3.2 黄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款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2)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自备设施等做好应急供热等应对工作;

  (4)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5)指令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4.3.3 橙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款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热的准备工作;

  (2)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量的准备工作;

  (3)组织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4)做好上级领导或工作组来区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3.4.3.4 红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款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做好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的准备工作;

  (2)做好启动应急热源等其他应急供热措施的准备工作。

  3.4.4预警变更解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事发单位、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和报告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第一时间先通过电话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情况,随后上报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区政府。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政府报告有关初步情况。对于核报的信息,也应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严禁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同时,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即墨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报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5.2分级响应

  5.2.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由镇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镇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2.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镇政府,以及供热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2.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镇政府,以及区综合、专业、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5.2.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5.3 指挥与协调

  5.3.1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

  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5.3.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

  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政府主要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5.3.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

  区政府主要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5.3.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区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5.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卫健局、市环保局即墨分局、区供电公司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4)运输保障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抢险救援物资、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后勤保障组: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提供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办公、食宿的后勤保障等。

  (6)宣传报道组:由区新闻中心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新闻发布会、现场媒体记者管理等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

  (7)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国家规定的单位牵头,应急、公安、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9)专家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5.5 处置措施

  5.5.1 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

  (2)调度处置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

  (3)视情况进行交通调流;

  (4)视情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5)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

  (6)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2 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视情调度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2)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

  (3)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应急取暖相关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3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通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提前准备空调、电暖器等取暖设施;

  (2)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限供,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用热;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4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停供,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用热;

  (2)对重点用热单位、居民区,调配应急热源予以保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6 扩大响应

  如果供热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供热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领导同意,向驻即部队或上级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 应急联动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区、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8 社会动员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9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6.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区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供热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2 社会救助

  应急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3 保险理赔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6.4 总结评估

  供热突发事件结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6.5 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镇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区政府负责发布。区政府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应急保障

  8.1 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各供热专业部门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需要的专、 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以供热专业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区政府给予支援。

  镇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依即墨热电厂等供热企业建立区级供热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镇政府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镇政府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派或临时征用各镇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8.2 通信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处置供热突发事件通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供热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应急响应期间,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发地的信息;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8.3 交通保障

  铁路、公路、港航、航空部门应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交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区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 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4 治安保障

  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治安防范,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区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8.5 后勤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区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区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政府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8.6 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镇政府负担。

  区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9.宣教培训和演练

  9.1宣教培训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9.2应急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至少每2年应进行1次供热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0.责任追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1.附则

  11.1 预案制定修订

  本预案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管理、解释、实施,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备案。

  11.2 预案修订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1.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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