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制定了《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无公害农产品(渔业)申报及认定工作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出台目的
为了提高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效率,抓好“食安青岛”水产品养殖源头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积极履行乡村振兴工作职责,加快即墨区渔业养殖品牌建设,扩大即墨区渔业养殖品牌规模。
二、决策依据
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等制度的通知》(中绿体[2018]6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由区(市)实施的通知》(青政发[2019]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委托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在即墨区范围内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渔业)认定工作。
三、重要举措
(一)根据行政服务事项“一次办好”的要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无公害农产品(渔业)认定工作已经进驻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海洋审批窗口。
(二)申请主体基本条件
1、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池塘或海域养殖面积达到3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达到5000方水体,开展养殖水产品活动。
2、养殖区域范围明确。
3、产地环境符合要求,周边环境无污染。
4、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合作社,不受理个人申请。
(三)各申报企业向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申报材料,工作人员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海洋与水产品管理科协助审查质量控制措施和技术规范等,海域海岛管护科协助审查养殖证有效性。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的具体材料包括:
1、《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
2、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合作社证书、水域滩涂养殖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3、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主要包括养殖厂区地理位置、气象及水文条件、养殖用水来源、周边环境污染情况、养殖厂区位置边界面积简图);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生产和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养殖生产操作规程和渔用药物管理制度等;合作社还需额外提供各成员养殖明细、与各成员签订的质量控制协议等);
5、最近一个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药物和饲料)使用记录复印件;
6、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
7、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四)材料初审合格后,在渔业产品养殖生产周期内组织至少两名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填写《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五)现场检查合格的,申报企业自行委托具有无公害农产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产品和产地环境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出具产地环境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检测费用由申报企业自理。
(六)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出具后,区自然资源局无公害农产品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经审核通过的,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并将扫描件通过金宏网发至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海洋审批窗口签字制证。审核未通过的,作出书面说明并及时告知申报企业。
(联系科室:即墨区自然资源局海洋与水产品管理科,联系方式:0532-585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