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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即墨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01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出台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2021年,青岛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13个部门印发了《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青应急规〔2021〕1号)。为做好即墨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2021年3月31日,青岛市即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青岛市即墨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青应急规〔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级相关文件起草制定。

三、《办法》的实施日期是什么?

自2021年3月3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四、《办法》共多少条?有哪重要举措?

共6章24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相关领域举报奖励情形。

除了沿用省、市举报奖励情形,根据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火灾隐患、森林防火等14个领域44项举报奖励情形,形成了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涵盖范围更广,操作性更强。

(二)细化了举报奖励标准。

经核查属实,对符合相关行业举报奖励情形的实名举报人,分别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金额的奖励。

在相关行业举报奖励情形之外的,一般事故隐患最低奖励500元;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奖励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50万元;举报瞒报、谎报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三)规范了举报受理原则。

举报受理按照“首问负责、统分结合、闭环处理”的原则,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镇街(功能区)进行核查处置。对实名并有联系方式的举报,责任单位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举报。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其家属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在规定基础上再上浮20%,最高奖励50万元,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及其家属精准举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五)规范了政府、部门的行为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镇街(功能区)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政府将安全隐患举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畴。对因举报事项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部门予以考核扣分。

(六)注重对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镇街(功能区)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乔丛丛  联系电话:0532-8853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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