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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1900202121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3-31
发文字号 即安〔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04-0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安〔2021〕7号
生效日期 2021-03-3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37021501900202121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3-31
发文字号 即安〔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04-01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安〔2021〕7号
生效日期 2021-03-31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青岛市即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即墨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即安〔20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青岛蓝谷管理局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部: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3号)和《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青政办发〔2018〕2号)的要求,区安委会结合即墨实际,经即墨区政府同意,制定了《即墨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即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即墨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发现并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3号)和《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青政办发〔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即墨行政区域内有关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即墨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举报内容:

(一)安全生产类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二)公共安全类隐患;

(三)其他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二)信函举报。收信单位: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即墨区蓝鳌路738号),邮编266200。

(三)走访举报。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315房间。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举报受理按照“首问负责、统分结合、闭环处理”的原则,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镇街(功能区)进行核查处置。

第七条 对实名并有联系方式的举报,责任单位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答复。以下情形,不予受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二)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八条 办理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受理举报材料的,根据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所属的行业领域、所在区域,原则在受理当日即转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相关镇街(功能区)进行办理。经核查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或在查处的过程中涉及隐患线索移交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区安委会办公室。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办的举报或自行受理的举报,镇街(功能区)接到区安委会办公室转办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一般安全隐患应在15日内办结;存在立案处罚等情形的,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办结。

第九条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要如实记录在举报核查情况报告内。

第十条 核查部门要制作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事项是否属实;

(二)举报事项发生单位的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

(三)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须说明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须说明非法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及违法所得情况,安全隐患举报须说明隐患整改落实以及备案情况等;

(四)核查处理情况,包括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及行政处罚情况;

(五)反馈举报人情况,包括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的情况;

(六)奖励建议。

第十一条 核查部门应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于5日内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举报资料原件;

(二)《安全隐患举报呈批单》(见附件2);

(三)举报事项核查报告;

(四)举报事项核查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

(五)举报奖励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举报核查情况要定期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备。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隐患举报整改的事项进行督办。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3。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每条奖励500元至50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公共安全隐患和其他安全隐患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一般安全隐患,每条奖励200元;

(二)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安全隐患,每条奖励2000元。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同一举报事项同时向多级多部门重复举报的,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举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我区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

(三)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举报时间不及时,导致无法核查的;

(四)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情况,正在处理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不属于安全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列入区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预算,区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4),向区安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申请单位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第十九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替人代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举报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要求保密,不愿意当面领取的,可选择微信支付、转账支付、充值电话费等方式。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领取,并在期限内说明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镇街(功能区)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镇街(功能区)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将安全隐患举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畴。对因举报事项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部门予以考核扣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即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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