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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支持商贸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6-16

  2020年6月16日,即墨区商务局印发《即墨区关于支持商贸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即商务字〔2020〕18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即政发〔2018〕23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为推进我区商贸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即墨商贸业竞争新优势,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制定该《细则》。

  二、目标任务

  为推进我区商贸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设立1000万元支持商贸业发展资金,从鼓励招商引贸、推动商贸业健康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扶持。

  三、主要内容

  (一)稳存量,促增长,鼓励商贸企业持续发展

  1.对年度新增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奖励10万元。

  2.对增速超过35%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亿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对增速超过30%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5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对增速超过35%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二)抓增量,促引进,加大招商引贸力度

  支持引进大型商贸企业、商贸总部项目或区域总部。对当年新引进注册的给予奖励:

  1.纳统奖:

  对月度新增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奖励20万元。

  2.项目落地奖:

  (1)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0(含)-20亿、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含)-10亿,奖励项目落地奖100万元;

  (2)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亿(含)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0亿(含)以上,奖励项目落地奖200万元。

  3.税收奖:

  1.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含)-10亿、零售企业年销售额3(含)-5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以上,奖励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80%;

  2.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0(含)-20亿、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含)-10亿,奖励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85%;

  3.批发企业年销售额20(含)亿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10亿以上,奖励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90%。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新注册落户我区的符合上述税收奖励政策条件的商贸企业,且次年、第三年批发企业销售额增幅达到20%以上、零售企业销售额增幅达到10%以上(否则不享受该项政策),连续三年享受该税收奖励政策。该项政策中税收奖励资金不在1000万元支持商贸业发展资金内。

  (三)附则

  四、涉及范围

  符合《细则》要求标准条件的企业。

  五、执行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达到《细则》项目要求标准条件方可进行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在本地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机构。

  (三)本细则所涉及的数据以统计部门数据或实际核实为准。

  (四)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上级及我区政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一次性落实奖励,并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本政策若与招商引资的政策出现重复奖励情况,则按就高的原则执行。所有扶持资金以财政预算资金为限,超过的按比例统一核减。

  (五)加强企业融资支持。对地方财力贡献50万元以上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限上贸易企业,建立重点发展贸易企业库,对入库企业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服务,优先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协调金融机构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六)对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在本申报范围之列;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收缴相应扶持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取消扶持对象今后3年内项目申报资格。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姜前波   咨询电话:0532-5866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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