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
2.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一)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二)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瞄准行业和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研究制定重要技术标准;
(四)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人才(团队);
(五)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申请新建市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并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一)符合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青岛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重点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二)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省、市科研任务;
(三)具有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研究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实验室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应在800万元以上(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实验室可适当降低设备总值);
(六)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4.市重点实验室申请与批准程序是什么?
答:(一)依托单位填写《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依托单位为中央、省驻青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市重点实验室,予以批准建设,并填写《青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
5.考核与评估程序有哪些?
答:(一)依托单位应当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会同市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3月30日前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二)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三)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四)评估主要对市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
(五)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实验室,按有关规定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对评估结果良好以上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实验室,责令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一年,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六)对评估期(或建设期)内被评为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的,当年不再进行评估(或验收),直接评为优秀。已经是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期内参加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并通过国家评估和省评估为优秀的,当年不再参加评估,直接评为优秀。
(七)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省、市重点实验室争创国家重点实验室,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实验室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