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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隐患治理的联合通告
发布日期:2025-04-07

为保障全区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发布联合通告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电力线路导线边线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向外侧沿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其他植物;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焚烧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秸秆、荒草、芦苇等可燃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从事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以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邻近区域使用和运输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反光膜、防尘(晒)网等轻质材料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影响电力运行安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悬挂、放飞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氢气球;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设置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驱鸟彩带、反光膜、反光带、锡箔纸等导电性质的漂浮物;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以及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破坏或盗窃电力设施保护警示装置、杆塔(线杆)附属设施;擅自攀登杆塔(线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周围5米(35千伏及以下)、10米(110千伏及以上)的区域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挖掘。在电力线路设施附近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相关规定。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发电厂、变电站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以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五、目前还有部分危及电网运行的安全隐患未得到彻底治理,请有关单位和沿线群众及时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苗圃和构筑物自行移植、修剪或清除;对果树、花灌木、经济林,所有人应及时修剪,保持树木与导线在最大弧垂时所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35—110千伏,4.0米;220千伏,4.5米;500千伏,7.0米)。不及时修剪或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砍伐,对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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