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价格管理,根据《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关于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快建设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国粮粮〔2019〕240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明确粮食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粮食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稻米、玉米、小麦、大麦等原粮进(出)仓、筛选、色选、清理、烘干、分级打包用电;燕麦、荞麦、小米、高粱等谷物的净化、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花生、芝麻、食用豆类的剥壳、清理去杂、浸洗、烘干用电。
二、执行程序
符合条件的粮食初加工企业可填写《粮食初加工用电申请表》,向县级(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申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部门、电网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初审后,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函告当地电网企业。农业生产电价政策自发文次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粮食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独立装表计量。若加工企业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进行分算,分别计价。
(二)粮食加工企业用电设备有明显变化的,应及时提出申请,重新履行申报、审核流程。如私自变更用电设备,将取消执行粮食初加工电价,并按实际用电性质补缴电费。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电网企业结合各自职责,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惠及广大粮食初加工企业。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