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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建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把好物业管理企业准入关,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指导手册》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物业(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如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市住宅办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二、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已于2016年7月出台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指导手册》,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评标委员会、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均应按照文件规定开展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我市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企业须按照上述要求到市住宅办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相关手续,并作为办理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要件之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指导手册》
即墨市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
2016年 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