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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 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6-11-02


青岛市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所有权人决策和政府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专户存储、公开透明、合法合规、节约高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挪用、侵占、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资金。

 

第二章  业主共有资金的获取

 

    第四条  业主共有资金主要指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部分经营获取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合理管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收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用共有部位、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设施等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

(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

(五)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

(六)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归全体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备残值等;

(七)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

(八)共有资金利息等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业主共有资金的获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或者业主共同决定。鼓励依法运用市场化手段开展运营,增加小区公共收益。

 

第三章  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一般为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委员会,严禁使用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银行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并单独列账管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开立业主共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开设业主共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一个月内完成与业主委员会的账目核算、业主共有资金划转工作,并移交加盖公章的明细账目和相关凭证。移交前,应当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账目进行审计。

第八条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制作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有关账目要定期上传至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建立会计资料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业主共有资金会计资料。违反该项规定的,由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由物业服务人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入账管理。

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缴存至业主共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章  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业主共有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养护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保险;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维修等处置费用;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五)对共有资金的审计费用;

(六)开展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为民服务项目;

(七)小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

(八)经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年度使用计划,经小区党组织审议后,向社区党委及街道党工委报告,经业主大会表决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

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明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可以使用业主共有资金;业主共有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可以一次性表决单个或多个项目。

第十二条  业主共有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发起人可以是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主体。发起人可以向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提报使用业主共有资金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业主共有资金的事由、依据、预算金额、申请人等内容。

(二)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收到使用共有资金的申请后,对于符合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或年度使用计划的,按照规定使用;其他没有列入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或年度使用计划的,但是在业主共有资金使用范围内的,由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形成业主共有资金申请使用方案,经小区党组织审议并报社区党委同意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三)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为业主委员会且成立党组织的,决定业主共有资金支出事项前,还应经业主委员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

(四)业主共有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后,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在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填报项目验收情况、支出费用、账目往来和业主共有资金结余等情况。

 

第五章  业主共有资金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每季度在小区公告栏、门厅、电梯和楼道等显著位置公示小区业主共有资金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一个月。共有资金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具体位置、共有资金的来源、收入金额、收入项目、支出金额、支出项目、结余等情况。通过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管理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的,应当及时上传并公示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

开立或变更业主共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业主共有资金审计等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共有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鼓励优先从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库中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

第十五条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业主共有资金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同时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注重发挥社区法律顾问作用,确保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履职。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对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情况有异议的,由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解释答复;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的,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接受查询。

第十六条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违反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以及代管的其他共有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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