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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日期: 2021-10-15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可追溯的原则。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法规科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实现全局标准相同、要求一致。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程全面配置使用执法记录仪,财务部门负责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执法设备配置到位。

第二章  执法记录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八条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以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为主要载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按照确定的文书格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记录。

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九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用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十条在执法中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记录整个执法过程。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二条  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

第十三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对实地核查情况,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采用音视频执法设备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采取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当采用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执行过程。

第十五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应当在受送达人签收时,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

第十六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应当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在拍照、拍摄过程中应当记录送达的全过程,在镜头前将送达文书内容、留置原因、地点、在场人员等记录清楚,制作成照片或者光碟等影像资料,存入案卷。

第十七条  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进行,张贴公告过程应当采取摄像或者拍照方式记录。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活动中,要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执法行为用语文明规范,按照执法程序开展音像记录。

第三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采取音视频取证设备获取的音视频资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储存至执法平台或者刻录光盘保存。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相关音像资料应当与书式执法案卷一并移交档案室纳入档案管理,档案室负责统一保管行政执法案卷和执法记录音像资料。

第二十条  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积极探索音像记录即时上传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执法台账、法律文书和执法案卷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复制。

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视频资料的;

(三)擅自传播、复制、修改、毁损、删除执法记录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并对未按要求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承办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对未按要求实施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中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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