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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 2021-10-15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和《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市场监管局(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一)经区政府审核确认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区市场监管局管理的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权责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等;

(四)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承办机构和救济渠道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等;

(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程序的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等;

(七)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活动中,要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三)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上报区政府和青岛市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平台主要有: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青岛、青岛市即墨区政府门户网站等;

(二)办公场所: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放置印制的办事指南、提示卡等;

(三)传统媒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杂志、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九条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经审查属实的,应当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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