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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依据 |
1 |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取用水户是否取得有效取水许可证。2.是否按照批复情况进行取水。3.取用水户用水量是否存在超许可情形。 | 全区取用水单位、企业及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八条。 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5.《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1.计划用水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用水,是否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况;2.用水计量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3.节水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 | 全区节约用水单位、企业及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四条 | |||
2 |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3 |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检查有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情形;有无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有无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 工程相关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 |
4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是否办理了涉河建设方案许可手续;是否按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等 | 河道范围相关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