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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2022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
是否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是否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是否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或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是否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是否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或取退水计量设施等情况,并依法对违反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
2 |
供水监督检查 |
农村公共供水监督检查。 |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
3 |
监督检查事项检查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倾倒垃圾、渣土情况监管以及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及高秆作物的检查。 |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检查。 |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 ||
4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检查。 |
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3.《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