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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水利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依据 |
1 |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2 | 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检查有无损毁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情形;有无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有无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情形,有无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 工程相关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 |
3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是否办理了涉河建设方案许可手续;是否按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等。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企业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 2.《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