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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的“果蔬脆大礼盒”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19000元的处罚决定。
2、即墨修正堂昊泰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第十三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3、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二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4、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国建村卫生室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5、即墨区蛙宗师餐饮店(任向东)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售的瓶装酒无生产日期,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的瓶装酒23瓶; 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叁元柒角伍分(¥93.75);3.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的处罚决定。
6、即墨区王芹芬蔬菜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案: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韭菜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92元;2、罚款7400元的处罚决定。
7、即墨区董春旭诊所(董春旭)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构成了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2900.00)的处罚决定。
8、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小儿豉翘清热颗粒”, 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处罚决定。
9、青岛缘盛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八十九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在我局就药店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问题多次开会强调责令改正的情况下任然未凭处方销售阿莫西林胶囊,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10、青岛新乐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同乐堂中医诊所购进药品未建立购进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购进验收记录,构成了购进药品未建立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11、青岛紫光药业有限公司第一百四十一连锁店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在我局就药店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问题多次开会强调责令改正的情况下任然未凭处方销售丹桂香颗粒,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12、青岛宝业保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一药店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在我局就药店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问题多次开会强调责令改正的情况下任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13、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四百五十九连锁店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在我局就药店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问题多次开会强调责令改正的情况下任然未凭处方销售阿奇霉素干悬剂,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14、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泉头村第四卫生室未按照规定要求保存“健身长春膏”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药品“健身长春膏”未留存验收记录,构成了未按规定保存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的处罚决定。
15、青岛瑞盛堂药业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吲达帕胺片”1盒,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处罚决定。
16、青岛德顺诚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4盒,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处罚决定。
17、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后东葛村卫生室未按规定保存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构成未按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依据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处罚决定。
18、即墨区臻味麻辣香锅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我局执法人员对即墨区臻味麻辣香锅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的库房内发现“豆棍”一包(4斤),外包装未见标签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整(3.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19、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石门村卫生室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案:
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石门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卫生室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且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整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00.00元)。
20、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汪河水北村卫生室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案:
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汪河水北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卫生室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且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整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21、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满贡三村村卫生室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案:
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满贡三村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卫生室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且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整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2000.00元)。
22.崔可礼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案:
当事人未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进行加工制售羊汤,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要求限期改正,构成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经营行为。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元整(¥7400)的处罚决定。
23.即墨修正堂昊泰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第七十七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要求限期改正,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24.青岛捍卫中医有限公司鳌山卫中医诊所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要求限期改正,构成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25.青岛紫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十七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要求限期改正,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26.青岛永顺源药业有限公司第七十七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要求限期改正,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27.即墨市苏国良诊所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要求限期改正,构成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28.青岛复华堂中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解氏中医诊所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当事人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要求限期改正,构成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29、山东海润医药有限公司浩尔康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麝香保心丸”未凭处方销售,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30、青岛天亮国春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构成了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佰捌拾元整(¥980.00)的处罚决定。
31、青岛伟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查验处方即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构成了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陆拾元整(¥1960.00)的处罚决定。
32、青岛海富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黄鱼酥”,构成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33、即墨市安彪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T27588-2011的“金黄工”枸杞酒,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2.没收违法经营“金黄工”枸杞酒5瓶;2、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34、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前进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采购“快胃片、香砂养胃丸”等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构成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35、青岛海康药业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心可宁胶囊”等处方药,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决定。
36、青岛宗昌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店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销售头孢克肟胶囊,开具的销售凭证未标明生产厂商,构成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处罚决定。
37、青岛伏农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销售由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腰痛宁胶囊”1盒,规格为0.3*20s,产品批号为020016,无法提供上述处方药的销售处方,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处罚决定。
38、邵立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虾虎案:
当事人销售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虾虎,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处罚决定。
39、青岛德和康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销售了由长白山汤阴东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1盒,销售时未凭处方,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40、青岛登宇药业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于2021年9月30日销售了“柳氮磺吡啶肠溶片”一盒。该药品属于处方药,当事人药师未在岗,现场负责人提供不出消费者购买该药品的处方,货值19元,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41、青岛国强药业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9日销售了“辛芩颗粒”一盒。该药品属于处方药,当事人药师未在岗,现场负责人提供不出消费者购买该药品的处方,货值12元,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42、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镇薛家泉庄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接触口服的中药饮片案: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对患者所购药品进行拆零药品时,未使用拆零工具,裸手直接接触口服药品进行拆零,当事人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接触口服的片剂。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43、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镇瓦前庄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接触口服的中药饮片案: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对患者所购药品进行拆零药品时,未使用拆零工具,裸手直接接触口服药品进行拆零,当事人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接触口服的片剂。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44、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镇东瓦戈庄一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接触口服的中药饮片案: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9日,对患者所购药品进行拆零药品时,未使用拆零工具,裸手直接接触口服药品进行拆零,当事人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或者直接接触口服的片剂。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45、青岛惠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销售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片,提供不出上述处方药的销售处方,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00元的处罚决定。
46、即墨市雅美冠口腔门诊部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构成了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47、青岛康开盛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因开具销售凭证未标明生产厂商,构成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的销售凭证案。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48、青岛新美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二分店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批号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因开具销售凭证未标明生产批号,构成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批号的销售凭证案。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49、青岛德其诺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规格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因开具销售凭证未标明生产厂商、规格,构成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厂商、规格的销售凭证案。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0、青岛新美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三分店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批号的销售凭证案:
当事人因开具销售凭证未标明生产批号,构成销售药品未开具标明药品生产批号的销售凭证案。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1、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胜利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提供不出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构成了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52、青岛裕鑫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墨裕康综合门诊部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及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该门诊部购进药品时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建立健康档案。构成购进药品时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处罚决定。
53、青岛修形美林医疗美容管理有限公司即墨修形美林医疗美容诊所购进药品未建立购进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提供不出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构成了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处罚决定。
54、即墨区福满隆生活超市经营镉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采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皮皮虾”,构成经营镉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元整(¥74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陆角整(¥12.60)。
55、青岛本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第一中医诊所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构成了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