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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青岛于喜善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1年3月23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其经营的“半球”高筋鸡蛋面的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21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处罚决定。
14、即墨市王村宇航百货商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购进部分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1年4月15日前整改完成。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其仍提供不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处罚决定。
15、青岛麦格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710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牛奶大饼》要求的“牛奶大饼(原味)”,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处罚决定。
16、即墨市麦基客炸鸡汉堡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我局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负责制做直接入口食品的员工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日期到后,发现其中一人仍未取得健康证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17、即墨区荣花菜馆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在规定的责令期限内未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构成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处罚决定。
18、即墨区墨城聚私房菜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酱猪耳、酱牛肉”半成品,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