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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罗阳阳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案:
当事人销售食品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并按法律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20、即墨区酥乾隆通济食品店(童有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糕点等散装食品未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警告与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处罚决定。
21、即墨区伟松炉包店涉嫌未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消毒案:
当事人店内消毒柜处于未使用状态且无餐饮具消毒记录,构成未对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依据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元整(1850.00元)的处罚决定。
22、即墨区千斗禾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当事人经营标签上标注有虚假内容的火锅底料,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火锅底料14袋;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19000元的处罚决定。
23、即墨市龙山街道皇家贝贝之家妇婴用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过期“GOOD P.Facial好人颜”牌芭比宝贝痱子护理膏一支(盒);
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24、即墨区徐艳口腔诊所(徐艳)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构成了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的处罚决定。
25、即墨区崔焕玲中医诊所(崔焕玲)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构成了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的处罚决定。
26、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北关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构成了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