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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墨区孙苒商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干海参经抽样检验,水溶性总糖、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 31602-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处罚决定。
2、即墨市泰富蛋糕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糖梗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3、即墨区佳门口超市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提供不出经营的“康师傅红烧牛肉面”的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构成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的处罚决定。
4、青岛润海如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3月,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破壁小球藻粉,因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被消费者投诉举报。
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了1包涉案产品,经检查发现,该产品标签缺少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添加剂使用情况、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涉案的破壁小球藻粉1包、违法所得596元;罚款伍仟伍佰元整(¥5500元)。
5、青岛振坤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该公司提供不出其售卖的“完达山”奶粉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的相关证据,在责令改正期限截止后,仍然提供不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6、即墨区章骏超市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拟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