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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12月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日期: 2023-01-31


1、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即墨宝龙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辣椒抽检结果显示为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违法行为。

但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玖元玖角捌分(¥19.98)。

2、****(费洪君)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芒果”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3、即墨市添兴旺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芒果”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4、江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北“冬虫夏草酒”,未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冬虫夏草酒”5瓶;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李文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当事人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500.00);2、罚款贰仟壹佰元(¥2100.00)。

6、即墨市福盛祥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腐案

当事人经营的豆腐,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拾柒元贰角(¥17.2);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7、即墨区纪琳和快餐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8、即墨区琳娜菜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豆腐”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陆角整(¥1.60);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9、尹善军未经设立登记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经查,善军未经设立登记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设立登记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法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与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择一重处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10、即墨区鸿多美大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经检验检测,即墨区鸿多美大酒店(邱晓斐)采购的作为餐饮加工食品原料的粉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11、青岛豆梦园蔬菜种植有限公司销售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黄豆芽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400.00),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12、青岛耐博森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肉松派面包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当事人因患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具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480)。

13、青岛市即墨区陈乾坤华联万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鸡蛋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元整(¥9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4、青岛鑫玉慧生鲜配送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鸡蛋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15、即墨区谢秋仙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和姜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叁元贰角(¥113.20)。

16、即墨区吴记烘焙坊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2瓶;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17、即墨区老县城公社餐饮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豆腐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陆角肆分(¥3.64)。

18、即墨区何胜伟面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香酥条(油炸类糕点)3袋(5千克每袋)、花生油老蛋糕2盒(500克每盒)、纯手工老面包1袋(200克每袋)、汉堡面包1袋(390克每袋)均超过保质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香酥条(油炸类糕点)3袋(5千克每袋)、过期花生油老蛋糕2盒(500克每盒)、过期纯手工老面包1袋(200克每袋)、过期汉堡面包1袋(390克每袋);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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