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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案件曝光(2021年10月)
来源: 食品药品案件 发布日期: 2021-10-26

1、朱升伟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韭菜,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壹元陆角(¥1.60),(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2、即墨区新利佳群超市(白金凤)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崂山绿茶外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壹元整(¥91.00);2、没收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24袋净含量100克的崂山绿茶、6袋净含量200克的崂山绿茶);3、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的处罚决定。

3、即墨区唐鑫小面馆(唐依安)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零伍拾元整(¥5050.00)。

4、王明芳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蕉案

当事人销售农药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的“香蕉”,构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拾贰元(20元)的处罚决定。

5、青岛阳福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兽药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限量》的“肥牛片”,构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伍仟元(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60元);3、没收不合格肥牛片17箱(170袋)的处罚决定。

6、即墨区子良养殖场(于子良)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构成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锅2个、刀1把、海天酱油1瓶、鲁花凉拌香醋1瓶;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处罚决定。

7、史兴芳经营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小河虾经检测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元整(¥7400.00)的处罚决定。

8、青岛市即墨区段泊岚中心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采购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鸡蛋”,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9、即墨市万希双商店(金华)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7月2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其经营的“脉动维生素饮料”的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21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构成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处罚决定。

10、即墨区吴新海百货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生姜,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7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16元的处罚决定。

11、即墨区建洲茶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经营虫脒项目不符合 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绿茶,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12、即墨区王娜娜的百货商店销售的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案

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无中文标签,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捌元(¥88.00);

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1盒;

3.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 

13、青岛天合集团祥泰药庄连锁有限公司灵峰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14、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四百二十五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15、青岛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16、青岛德和康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17、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三百七十九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18、即墨区高亚芝中医诊所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当事人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购进中药饮片,构成了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40000元;2、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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