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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墨市福农地农家菜馆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消毒案:
当事人消毒柜右上角温度调节钮指向0位置,且现场提供的餐饮具消毒记录不完整,构成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消毒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2、明霞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加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卤鸡心”,构成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00)2、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元整(¥3700元)的处罚决定。
3、即墨区利佳惠超市(刘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提供不出经营的“原浆啤酒原液”的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要求限期改正,构成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处罚决定。
4、即墨市徐振瑞馒头店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加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馒头”,构成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 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肆元伍角整(¥4.50)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的处罚决定。
5、即墨区四纪馒头店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加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馒头”,构成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肆元整(¥134.00)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的处罚决定。
6、即墨区王明江油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案:
当事人生产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花生油”,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7、即墨区同川果品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蕉案: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蕉, 构成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7400元的处罚决定。
8、即墨区惠客隆生活超市(潘建彪)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啶虫脒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豇豆”,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400元的处罚决定。
9、即墨区盖记水饺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采购的韭菜经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处罚决定。
10、即墨市老韩豆腐坊(李金丽)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加工的豆腐,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脱氢乙酸钠,构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11、即墨区朝松餐饮店(张玲玲)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提供不出销售的“心翼”牌汉堡面包的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要求限期改正,构成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处罚决定。
12. 即墨区勤福酒店(于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采购啤酒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构成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的处罚决定。
13、即墨区荣玉江肉食店(荣玉江)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生猪肉”,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14、***(侯荣)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采购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生姜”,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元整(¥74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处罚决定。
15、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尹家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构成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16、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南孙唐庄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构成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决定。
17、青岛诚奇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000元的处罚决定。
18、即墨市上顺食品经营部(高炳峰)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当事人经营食品提供不出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的处罚决定。
19、宋丽霞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油条的行为,构成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捌元(¥168.00);2、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的处罚决定。
20、孙开智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9标准要求的韭菜,构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元整(¥74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元整(¥8.00)的处罚决定。
21、即墨市新信义商场(陈贤礼)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采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韭菜”,构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元整(¥74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元玖角整(¥5.90)的处罚决定。
22、即墨市爱莱客商店(李永胜)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提供不出销售的“汤达人日式豚骨拉面”和“茶π”农夫山泉玫瑰荔枝红茶的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要求限期改正,构成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处罚决定。
23.青岛市北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天优风琴鱿鱼”,构成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壹元陆角整(¥141.60);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处罚决定。
24、青岛小南全餐饮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采购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定量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豆腐”,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25、孙璐璐无证无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未取得证照经营含有西布曲明散装糖果压片,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处罚决定。
26、即墨修正堂昊泰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第八十二连锁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处方药“阿司匹林肠溶片”仍未凭处方销售,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佰玖拾元整。(¥990.00)的处罚决定。
27、即墨区顺意发便利店(江坚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当事人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加工销售关东煮、茶叶蛋等直接入口食品,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处罚决定。
28、即墨区弘益水果批发部销售的香蕉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销售的香蕉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400元整的处罚决定。
29、王振举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捌角肆分(¥0.84);2、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元整(¥7400.00)的处罚决定。
30、即墨区半小鲜果蔬店(薛丽)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无任何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元;2、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蜂蜜10瓶、冰糖2瓶、鱼片12包、脂渣2包;3、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的处罚决定。
31、即墨区北凉餐饮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售的进口预包装酒水无中文标签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酒6瓶;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捌元柒角八分(¥228.78);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的处罚决定。
32、即墨区蛙宗师餐饮店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售的瓶装酒无生产日期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瓶装酒23瓶;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叁元柒角伍分(¥93.75);3.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的处罚决定。
33、青岛半岛伊人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即墨医疗美容诊所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构成了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处罚决定。
34、即墨市富贵地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当事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氟虫腈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韭菜”,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贰元陆角柒分整(¥2.67);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处罚决定。
35、崔可礼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案:
当事人未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要求限期改正,构成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经营行为。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元整(¥7400)的处罚决定。
36、即墨区王芹芬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检测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销售的韭菜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元;罚款7400元整的处罚决定。
37、青岛本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第一中医诊所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构成了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处罚决定。
38、即墨市雅美冠口腔门诊部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案:
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构成了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处罚决定。
39、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塔元头村卫生室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当事人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40、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郭家巷村卫生室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当事人未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