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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各级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即墨区猪脚荣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猪脚荣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9月25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猪脚荣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猪脚荣餐饮店使用的不合格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猪脚荣餐饮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11540号。
二、即墨区河马大可生鲜供应链商店经营的即食海蜇头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河马大可生鲜供应链商店经营的即食海蜇头,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7月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河马大可生鲜供应链商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即食海蜇头150袋(280g/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河马大可生鲜供应链商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即食海蜇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即食海蜇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河马大可生鲜供应链商店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56号。
三、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销售的荔枝
(一)基本信息
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销售的荔枝(购进日期:2025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氟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8月20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荔枝6.8公斤,除抽检和损耗外,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68号。
四、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销售的山芹
(一)基本信息
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销售的山芹(购进日期:2025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8月19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山芹6.15公斤,全部用于抽检。
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60号。
五、即墨区杏飞超市销售的姜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杏飞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5月24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0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杏飞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超市共购进不合格姜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杏飞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杏飞超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4.9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76号。
六、即墨区和源大酒店采购的芹菜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和源大酒店采购的芹菜(购进日期:2025年9月9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9月4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和源大酒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酒店共采购不合格芹菜3.29公斤,全部用于抽检。
即墨区和源大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和源大酒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0.06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258号。
七、青岛市即墨区青教餐饮管理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结球甘蓝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青教餐饮管理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结球甘蓝(购进日期:2025年6月4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26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青教餐饮管理配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结球甘蓝3.5公斤,已全部被抽检。
即墨区青教餐饮管理配送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青教餐饮管理配送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0.88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207号。
八、即墨区弘祥大托管服务部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弘祥大托管服务部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消毒日期:2025年3月11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4月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弘祥大托管服务部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托管服务部当天共清洗消毒不合格餐碗20个。即墨区弘祥大托管服务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弘祥大托管服务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餐当处字〔2025〕12004号。
九、山东金色源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泰国榴莲肉(速冻生制品)
(一)基本信息
山东金色源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泰国榴莲肉(速冻生制品)(生产日期:2025年4月13日),经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Q/JSYY 0001S-2023《速冻水果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1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山东金色源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泰国榴莲肉(速冻生制品)25包,规格680 克/包,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山东金色源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肉检验结果与产品标签明示的产品标准号Q/JSYY 0001S规定的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金色源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281号。
十、即墨区聚永福生鲜超市销售的大葱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聚永福生鲜超市销售的大葱(购进日期:2025年8月19日),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9月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聚永福生鲜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大葱34斤,除抽检外,剩余的大葱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聚永福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大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聚永福生鲜超市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75号。
十一、即墨市芝芸快餐店经营的自制油炸花生米
(一)基本情况
即墨市芝芸快餐店经营的自制油炸花生米(加工日期:2025年10月15日),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11月10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芝芸快餐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店共加工不合格自制油炸花生米4.48斤,全部用于抽样。
即墨市芝芸快餐店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市芝芸快餐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4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6〕26号。
十二、即墨区书香人家私房菜店采购的豆腐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书香人家私房菜店采购的豆腐(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3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11月3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书香人家私房菜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单位共购进不合格豆腐1.6公斤,已全部用于抽检。
即墨区书香人家私房菜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书香人家私房菜店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6〕11号。
十三、青岛友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生花生米
(一)基本信息
青岛友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生花生米(购进日期2025年11月6日), 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11月25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友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采购上述抽检不合格生花生米5Kg,除抽检外全部使用完毕。
青岛友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友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6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6〕16号。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