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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6-03-25


2025年各级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即墨区骨香记排骨米饭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骨香记排骨米饭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917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骨香记排骨米饭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骨香记排骨米饭店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骨香记排骨米饭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4151号。

即墨市老范家炉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

(一)基本情况

即墨市老范家炉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917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老范家炉包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市老范家炉包店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市老范家炉包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4180号。

三、即墨区聚浩生鲜超市销售的山药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聚浩生鲜超市销售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2月25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3mg/kg,实测值3.5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3月27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聚浩生鲜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不合格山药50.7斤,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聚浩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聚浩生鲜超市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27号 。

、即墨区鑫和超市销售的香辣海带丝(水产制品)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鑫和超市销售的香辣海带丝(水产制品)生产日期:2025-07-01,规格型号:70g/袋)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9月22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鑫和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辣海带丝(水产制品)1箱,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鑫和超市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香辣海带丝(水产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辣海带丝(水产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鑫和超市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73号。

五、即墨区星域托管部采购的土豆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星域托管部采购土豆(购进日期:20251027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1117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星域托管部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托管部共购进不合格土豆35斤除抽检外,全部食用完毕。

即墨区星域托管部采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墨区星域托管部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罚〔202613号。

六、即墨市学府林居小安海鲜商店销售的山药

(一)基本情况

即墨市学府林居小安海鲜商店销售山药(购进日期:202599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1126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学府林居小安海鲜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不合格山药18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市学府林居小安海鲜商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能如实说明进货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墨市学府林居小安海鲜商店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罚〔202612号。

七、即墨区大有食福美食店采购山药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大有食福美食店采购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1023日),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1119,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大有食福美食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山药11.2斤,除抽检外,已全部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完毕

即墨区大有食福美食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墨区大有食福美食店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618

青岛宝食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基本信息

青岛宝食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芷(购进日期:2025-09-23),经抽验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10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白芷5斤,检测公司检验抽样用了2.6斤,剩余的2.4斤白芷已作为加工食品的佐料使用完毕。

青岛宝食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白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宝食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61号。

九、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销售的青尖椒和山药

(一)基本信息

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销售的青尖椒(购进日期:2025-10-26),经抽验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销售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10-26),经抽验检验,咪酰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11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青尖椒36公斤,购进该批次山药20公斤,除抽检和正常损耗外,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615号。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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