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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各级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即墨区松松砂锅米线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碗)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松松砂锅米线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碗),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7月21日共清洗消毒自消毒餐饮具(碗)8个,除抽检外,已于当日全部使用完毕。另,我局于2023年5月21日因当事人自消毒餐饮具抽检不合格,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即墨区松松砂锅米线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松松砂锅米线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198号。
二、即墨区墨誉霖刀削面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碗)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墨誉霖刀削面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碗),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7月21日共清洗消毒自消毒餐饮具(碗)10个,除抽检外,已于当日全部使用完毕。另,我局于2023年5月21日因当事人自消毒餐饮具抽检不合格,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即墨区墨誉霖刀削面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墨誉霖刀削面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197号。
三、即墨区丽娜家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豆腐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丽娜家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豆腐,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8月20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丽娜家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豆腐2公斤,抽检公司当日抽走1.025公斤,剩余0.975公斤未销售自己食用。
即墨区丽娜家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丽娜家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5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225号。
四、即墨区粥全粥到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碗)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粥全粥到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碗)(使用日期:2025年8月28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9月24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粥全粥到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检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粥全粥到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罚〔2025〕4229号。
五、即墨区蓝钻海鲜酒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盘)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蓝钻海鲜酒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餐盘)(使用日期:2025年8月28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9月24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蓝钻海鲜酒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检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蓝钻海鲜酒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罚〔2025〕4227号。
六、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岙兰路分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具(杯子)
(一)基本情况
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岙兰路分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具(杯子)(使用日期:2025年8月28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9月24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岙兰路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检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岙兰路分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罚〔2025〕4230号。
七、即墨区信守诚诺调味品店经营的精制辣椒粉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信守诚诺调味品店经营的精制辣椒粉(购进日期:2025年8月5日),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8月26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信守诚诺调味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精制辣椒粉。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不合格精制辣椒粉1箱(1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信守诚诺调味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经营的精制辣椒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信守诚诺调味品店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66号。
八、即墨区惠锦泉商贸超市经营的绵白糖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惠锦泉商贸超市经营的绵白糖(生产日期:2025年6月4日),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9月1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惠锦泉商贸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绵白糖6袋,净含量380克/袋。上述绵白糖全部用于抽检。
即墨区惠锦泉商贸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绵白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绵白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惠锦泉商贸超市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65号。
九、青岛宏鑫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
(一)基本情况
青岛宏鑫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生产日期:2025年6月4日),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9月17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宏鑫宇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不合格绵白糖9箱(30袋/箱,净含量380g/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青岛宏鑫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绵白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宏鑫宇食品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9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244号。
十、即墨区君乐水饺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盘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君乐水饺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9月15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君乐水饺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君乐水饺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君乐水饺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4094号。
十一、即墨区七级镇新春兰熟食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七级镇新春兰熟食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9月15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七级镇新春兰熟食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七级镇新春兰熟食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七级镇新春兰熟食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4136号。
十二、即墨区刘云越餐饮店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刘云越餐饮店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消毒日期:2025年8月20日),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9月23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刘云越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刘云越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刘云越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罚〔2025〕4302号。
十三、即墨市崔佳乐商店销售的山楂果片
(一)基本信息
即墨市崔佳乐商店销售的山楂果片(购进日期:2025年5月25日),经抽样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29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崔佳乐商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采购上述抽检不合格山楂果片15Kg,除抽检外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市崔佳乐商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市崔佳乐商店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72号。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