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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5期)
发布日期: 2025-12-16

2025年各级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即墨区禾禾亭原超市经营的葱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禾禾亭原超市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5年7月14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8月5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禾禾亭原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葱。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不合格葱3.16公斤,已全部经营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禾禾亭原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禾禾亭原超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16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133号。

二、即墨区小媳妇铁锅炖鱼零零八号店采购使用的清江鱼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小媳妇铁锅炖鱼零零八号店采购使用的清江鱼(购进日期:2025年6月15日),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7月8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小媳妇铁锅炖鱼零零八号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清江鱼。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不合格清江鱼15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

即墨区小媳妇铁锅炖鱼零零八号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小媳妇铁锅炖鱼零零八号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497.12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107号。

三、即墨区万家瑞商店经营的香蕉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万家瑞商店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6月17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7月16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万家瑞商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香蕉。经调查,涉案香蕉即墨区万家瑞商店共进了20箱(每箱16斤),货值金额793.6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万家瑞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万家瑞商店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57

、即墨区欣惠家百货超市经营的荔枝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欣惠家百货超市销售的荔枝(购进日期:2025年6月21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7月15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欣惠家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荔枝30.187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欣惠家百货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欣惠家百货超市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138号。

五、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客源鑫商店经营即食海蜇丝

(一)基本信息

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客源鑫商店销售的即食海蜇丝(购进日期:2025年8月5日),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9月2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客源鑫商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即食海蜇丝10袋,规格是海蜇+配料水 600 克(固形物含量≥40%)/袋,除抽检外,剩余的即食海蜇丝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客源鑫商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即食海蜇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即食海蜇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61号。

六、即墨市永硕福水产食品厂生产的即食海蜇丝

(一)基本信息

即墨市永硕福水产食品厂生产的即食海蜇丝(生产日期:2025年8月2日),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8月27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永硕福水产食品厂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即食海蜇丝40袋,规格是海蜇+配料水 600 克(固形物含量≥40%)/袋,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市永硕福水产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即食海蜇丝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墨市永硕福水产食品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237号

、即墨区文策托管服务部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文策托管服务部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经抽验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4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文策托管服务部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文策托管服务部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墨区文策托管服务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11514号。

、即墨区辉常来菜馆使用的消毒餐具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辉常来菜馆使用的消毒餐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57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辉常来菜馆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辉常来菜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墨区辉常来菜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11524号。

、即墨区磊杰快餐店使用的自消毒碗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磊杰快餐店使用的自消毒碗,经抽验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77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磊杰快餐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磊杰快餐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墨区磊杰快餐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11554号。

、即墨市海邦托管服务部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

(一)基本情况

即墨市海邦托管服务部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经抽验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4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海邦托管服务部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市海邦托管服务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墨市海邦托管服务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11515号。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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