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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各级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鑫泽祥快餐店使用的水杯(复用餐饮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5月14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鑫泽祥快餐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鑫泽祥快餐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鑫泽祥快餐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2676号。
二、即墨区艳信餐饮店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艳信餐饮店餐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5月14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艳信餐饮店餐馆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艳信餐饮店餐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艳信餐饮店餐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2675号。
三、即墨区金满福百货商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青萝卜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金满福百货商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青萝卜”(购进日期:2025年3月17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4月9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金满福百货商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2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金满福百货商店(个体工商户)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青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金满福百货商店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30号。
四、即墨区启爱海鲜超市销售的豆腐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启爱海鲜超市销售的豆腐(购进日期:2025年4月16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5月16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启爱海鲜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豆腐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启爱海鲜超市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启爱海鲜超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37号。
五、即墨区华丽梅托管服务部采购的马铃薯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华丽梅托管服务部采购的马铃薯,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25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华丽梅托管服务部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马铃薯共购进了6.2千克,除抽检外,全部使用完毕。
即墨区华丽梅托管服务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华丽梅托管服务部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71号。
六、即墨区诺宝早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油条(自制)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诺宝早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油条(自制)(制作时间:2025年4月23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5月12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诺宝早餐店(个体工商户)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制作该批次不合格油条12斤,已全部销售。
即墨区诺宝早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诺宝早餐店(个体工商户)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6.4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11号。
七、即墨区粉红猪小妹商贸店销售的新疆库尔勒梨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粉红猪小妹商贸店销售的“新疆库尔勒梨”,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4月8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粉红猪小妹商贸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即墨区粉红猪小妹商贸店在抖音平台的经营着一家名为“即供优选”的店铺,在该抖音店铺销售“新疆库尔勒梨”,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即供优选”店铺挂销售链接,由供货商根据客户的订单直接发货,当事人根据订单量和订单金额收取佣金。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粉红猪小妹商贸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销售的新疆库尔勒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粉红猪小妹商贸店免予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58号。
八、即墨区萌慧麻辣烫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碗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萌慧麻辣烫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9月1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萌慧麻辣烫店(个体工商户)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萌慧麻辣烫店(个体工商户)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萌慧麻辣烫店(个体工商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4045号。
九、即墨区品禾园快餐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盘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品禾园快餐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9月1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品禾园快餐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品禾园快餐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品禾园快餐店(个体工商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4036号。
十、即墨区北道洼花样馒头店制作的花样馒头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北道洼花样馒头店制作的花样馒头(制作时间:2025年4月14日),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5月15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北道洼花样馒头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店共生产加工不合格花样馒头8个,共1.6kg,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北道洼花样馒头店制作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花样馒头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北道洼花样馒头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979号。
十一、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采购的生姜
(一)基本信息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采购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2月2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3月2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采购生姜8斤,除抽检外,剩余的生姜作为食品原料加工菜品使用完毕。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22号。
十二、即墨市周姐果品行销售的芒果
(一)基本情况
即墨市周姐果品行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2025年8月7日),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9月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周姐果品行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芒果90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市周姐果品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市周姐果品行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16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231号。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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