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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2025年第13期)
发布日期: 2025-10-15

2025年各级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即墨区李子艳牛肉板面店使用的自消毒碗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李子艳牛肉板面店使用的自消毒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519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李子艳牛肉板面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李子艳牛肉板面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李子艳牛肉板面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2263号。

、即墨区邹宜娟包子店使用的自消毒碗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邹宜娟包子店使用的自消毒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519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邹宜娟包子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邹宜娟包子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邹宜娟包子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2265号。

、即墨区松松砂锅米线店使用的自消毒碗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松松砂锅米线店使用的自消毒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52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松松砂锅米线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松松砂锅米线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松松砂锅米线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2322号。

、即墨区墨誉霖刀削面店使用的自消毒盘子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墨誉霖刀削面店使用的自消毒盘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52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墨誉霖刀削面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墨誉霖刀削面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墨誉霖刀削面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2327号。

五、即墨区孙老师托管服务部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孙老师托管服务部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626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孙老师托管服务部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孙老师托管服务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墨区孙老师托管服务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2895号。

六、即墨市优贝托管班使用的自消毒餐碗

(一)基本情况

即墨市优贝托管班使用的自消毒餐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30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优贝托管班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市优贝托管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市优贝托管班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2694号。

七、即墨区航瑞托管服务部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碗)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航瑞托管服务部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26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航瑞托管服务部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航瑞托管服务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航瑞托管服务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4161号。   

、即墨区水鑫源饭店使用的消毒餐具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水鑫源饭店使用的消毒餐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57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水鑫源饭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区水鑫源饭店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墨区水鑫源饭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11526号。

九、即墨区水鑫源饭店采购的菜豆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水鑫源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购进日期:2025年5月13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530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水鑫源饭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菜豆7斤。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水鑫源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菜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水鑫源饭店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38号。

十、青岛小火车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瓜

(一)基本信息

青岛小火车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瓜(购进日期:2025年6月4日),经抽验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626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小火车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5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青岛小火车工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黄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小火车工贸有限公司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41号。

十一、即墨区悦清韵饮品店经营的珍珠奶茶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悦清韵饮品店经营的珍珠奶茶(加工日期:2025年6月15日),经抽验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77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悦清韵饮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一共现场加工了4杯,每杯200ml,全部销售给抽样人员

即墨区悦清韵饮品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珍珠奶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悦清韵饮品店给予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72号。

十二、即墨区馋嘴麻辣烫快餐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馋嘴麻辣烫快餐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4月8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馋嘴麻辣烫快餐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即墨区馋嘴麻辣烫快餐店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墨区馋嘴麻辣烫快餐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当罚〔2025〕50001号。

十三、即墨区丹丹麻辣烫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丹丹麻辣烫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丹丹麻辣烫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即墨区丹丹麻辣烫店使用不合格消毒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墨区丹丹麻辣烫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当罚〔2025〕2585号。

十四、青岛浙东新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尖椒

(一)基本信息

青岛浙东新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尖椒购进日期:2025年2月16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3月12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浙东新翁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17.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青岛浙东新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浙东新翁商贸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3.04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5949号。

十五、即墨区鲜乐友家百货商店销售的大葱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鲜乐友家百货商店销售大葱购进日期:2025年2月12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3月18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鲜乐友家百货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大葱65.5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即墨区鲜乐友家百货商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菜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鲜乐友家百货商店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罚〔202529号。

十六青岛百吉达绿色农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粉条

(一)基本信息

青岛百吉达绿色农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粉条生产日期:20241019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414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百吉达绿色农业专业合作社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粉条。经检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批次粉条200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实施召回措施

青岛百吉达绿色农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百吉达绿色农业专业合作社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5〕958号。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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