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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孤儿基本生活补贴”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5-12-08

一、办理项名称

孤儿基本生活补贴

二、实施主体

即墨区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三、设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核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青民〔2020〕125号)第一条规定。

四、受理条件

依据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核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青民〔2020〕125号)第一条规定,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孤儿是指具有我区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含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弃童和社会散居孤儿。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七、申请材料

依据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核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青民〔2020〕125号)规定,申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2.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孤儿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八、办理事项

(一)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区民政局审批。

(二)审批

区民政局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九、享受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30元。

十、办理地点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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