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检索词
一、办理项名称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二、实施主体
即墨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
三、设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核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青民〔2020〕125号)
四、受理条件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二条、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一条、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发〔2019〕60号)第一条、即墨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的通知》(即政办发〔2018〕51号)第二条规定,申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我区户籍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含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
2、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参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注:重残指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重病参照重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死亡或失踪: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五、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5天)
六、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七、具体办理流程
一、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儿童,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各镇街、功能区社会事务办。
二、审核
各镇街、功能区社会事务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办;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办审核无误后,由各镇街、功能区社会事务办上传青岛市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系统。区民政局系统内审核通过后,系统内提交青岛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审批。
三、审批
青岛市儿童福利处对青岛市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系统内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八、申请材料明细清单(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青岛市即墨区儿童福利保障审批表;注:“儿童福利保障审批表”写明孤儿、监护人信息、申请原因、采及是否盖章(需村委会、街道盖章)等要素。
青岛市即墨区儿童福利保障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李XX | 性别 | 出生年月 | X年X月X日 | |||||
身份证号码 | 民族 | 身体状况 | 正常 | ||||||
户籍所在地 | 即墨区XX街道XX村 | ||||||||
监护人姓名 | 王XX | 性别 | 年龄 | 与孤儿关系 | |||||
监护人住址 | 即墨区XX街道XX村 | 身份证号码 | |||||||
申请原因 | 父母双亡,申请孤儿待遇。 | ||||||||
认证类别 | □机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村(居)意见 | 街道办事处(镇)意见 | 区民政局意见 | |||||||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村居、街道办事处(镇)、区民政局各存一份。 | |||||||||
区民政局: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2、儿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父或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5、儿童出生证明;
5、儿童出生证明;
6、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7、儿童本人孤儿待遇申请书;
8、青岛市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注:协议书内容需填写完善,甲方为区民政局,乙方为孤儿监护人,丙方为镇街,所有甲方、丙方位置都应盖章。
青岛市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
甲 方(民政部门):_____即墨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___ 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XXX____________
乙 方(孤儿监护人):_王XX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民 族: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业: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丙 方(街道/镇):__XX街道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民〔2012〕86号)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1〕9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效保障社会散居孤儿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以上三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孤儿__李XX___,性别____,现年____岁,出生于____年___月___日。经_________________(公安机关或法院)查明,孤儿父母已死亡(失踪),现由乙方作为监护人,孤儿跟随乙方生活;乙方代表其领取每月的基本生活费_____元,至其年满18岁且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孤儿(继续接受教育是指义务教育到本科阶段的教育,不包括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乙方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乙方银行账户划拨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组织人员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基本生活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孤儿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应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甲方应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其所监护的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该孤儿健康成长,并负责保护孤儿人身安全,不得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挪作他用或侵占,不得虐待、歧视、遗弃孤儿。
2、乙方负责对其所监护的孤儿进行教育培训,督促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扶持接受高中(中专)以及大学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3、乙方负责保护其所监护的孤儿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孤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孤儿进行诉讼或仲裁。
4、乙方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孤儿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乙方对未成年的孤儿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孤儿离家出走的,乙方应当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三、丙方权利与义务
1、丙方负责受理乙方提出的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对乙方及其所监护的孤儿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甲方审批。
2、丙方如发现乙方对其所监护的孤儿有虐待、歧视、遗弃行为,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应立即告知甲方,由甲方进行处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应由居(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丙方应监督和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履行监护人职责。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如发现乙方对其所监护人的孤儿有虐待、歧视、遗弃行为,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依法申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乙方如发现不能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有权向甲方查询并要求按规定发放;其所监护的孤儿应享受其他规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实的,有权要求甲方协调落实。
五、附则
1、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年一签,当年有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或手印)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9. 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父母服刑的,提交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父母重度残疾的,提交残疾证或伤残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
九、咨询方式
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532-88526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