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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勤奋、和谐、求实、创新”的校风,维护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律处分不仅是维护学校管理秩序和良好风气的必要手段,也是教育广大学生自尊、自爱、自重、自律的一项重要措施,纪律处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共分五级: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较好者,可从轻处分,否则从重处分。二次以上违纪者累计从重处分。
学生干部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一律根据程序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五条 一至四级纪律处分一般时限为一年,如果期满仍表现不好,不能解除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如果一年期满,仍不能解除,可视情况延长察看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果延长时间到期,仍不能解除,则开除学籍。
(一)污辱国旗、国歌,发表违宪言论,情节较轻者;
(二)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经教育不改者;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不满30节;
(四)乱扔纸屑、杂物和乱倒垃圾者以及其他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行为者;
(五)骑车进出大门,校内骑车及违章停放自行车不听劝阻影响教学秩序者;
(六)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者;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者;
(七)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者;升旗或集会时迟到或违反纪律者;
第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初次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次以上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带通讯工具进考场、利用通讯手段传递答案或者将考试答案带出考场进行传播,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顶撞监考教师、不遵守考场纪律、影响他人考试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不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考生出现违纪行为,取消其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班干部资格;
第八条 未经班主任批准,无故缺课者(含自习课,下同),按旷课处理。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节(含30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1─5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89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90─107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8节(含108节)以上,开除学籍。
第九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他人,如在宿舍、餐厅、教室、操场、校园等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级别的处分:
(一)哄闹、滋事,违反安全规定;
(二)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三)从窗口向外乱扔杂物、尤其是从楼上往下扔杂物或者投掷易燃、易爆物等危险物品,危及他人和学校财物安全;
(四)违反宿舍、教室管理规定,如住宿生将非住宿生带进学生宿舍者;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打火机、火柴、蜡烛等)、宠物、体育器械和管制刀具等带入教室或宿舍者;在教室、宿舍内吸烟、喝酒者;在楼体内奔跑打闹、打(踢)球、乱涂乱画者;攀登窗台及跳窗出入者等;
(五)在校期间从事下棋、打扑克等娱乐活动(社团活动除外);
(六)大型活动中,不听从老师指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者;
(七)散布不良信息,故意引发同学之间矛盾纠纷,造成不良后果者。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轻,但认错态度不好,或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情节较重且认错态度不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骂人、打架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恶语谩骂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给予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包赔一切损失;
(四)对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事先策划打架者(直接策划或间接暗示者),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他人打架或威胁、恐吓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有社会人员参与,从重处理);参与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调解或劝架等”为由,采取不正当的处理方式,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恶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被打者如果采取不正当的处理方式,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携带管制器械入校或者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共或个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造成损失数额5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数额50─2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损失在200元以上,情节恶劣,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用水、用电规则,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拉电线、私装电器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或发生伤害事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一切损失;
(二)大开水龙头,严重浪费水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他人或集体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作案手段恶劣,如撬窗、破门、私配钥匙和诈骗者开除学籍;
(五)作案二次及二次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对窝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提供赌博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组织他人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吸烟、喝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吸烟、喝酒,给予警告处分,再次给予记过处分,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聚众喝酒者,初次给予记过处分,再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烟导致引发火灾、酗酒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购买、借阅、观看不健康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不正当交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购买、借阅、观看不健康读物或者音像制品,初次给予记过处分,再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将不健康读物或者音像制品借给他人观看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男女同学之间交往存在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 异性同学两人单独相处且有过密交往行为者;
2. 一方纠缠另一方,影响对方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八条 不接受师长教育、态度蛮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课堂上或者课堂外违纪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或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威胁、侮辱、谩骂或殴打教师,或用其他手段给教师施加压力,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携带手机,不听从老师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网络上发布不实言论,给老师、班级、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信息诽谤他人,造成对方名誉或心理受损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反党、反社会的言论在网络上公开传播者,给予开除学籍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在校期间,逃课进入营业性网吧者,除按照第七条处理外,首次进入网吧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进入网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进入网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有爬墙、跳窗等行为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令和治安办法,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审理或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警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三)被处以逮捕或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公安、司法部门审理未作处理,交由学校按《即墨区实验高中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作伪证、包庇违规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证明、请假条等虚假信息,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目击者故意为违反校规校纪者作伪证或包庇其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给违反校规校纪者出谋划策,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违反校规校纪者知情不报,给予警告处分。对调查不主动检举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者;
(二)同时犯有二种以上错误者;
(三)隐瞒严重错误情节者;
(四)对反映问题的同学进行报复者(包括中伤、谩骂和殴打);
(五)受处分期间,再犯错误者。
第二十四条 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的,送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由政教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所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
(二)给予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以下的处分由政教处审批,提报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后,政教处和级部共同签字生效。
(三)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政教处协同学生所在级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送学校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前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由校长签字生效。
(四)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政教处接待学生及家长,并告知处分决定等有关事宜。
(五)违纪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
(六)违纪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撤销处分程序
(一)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月向政教处上交一份800字以上的思想汇报,表现良好者一年后可以书面方式申请撤销处分。再次受处分的学生,上述要求成倍延时。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
(二)级部负责全面调查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征求班主任、任课教师、及班级同学的意见后,由班主任、班干部写出鉴定,上报政教处;经政教处进行核查,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获准后,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未接到关于该生不良表现的举报,即可宣布撤销处分。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改正表现的,可按期撤销处分。在察看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给学生撤销处分,一律发布通告,并通知家长。毕业前,未被撤销处分的学生由学校负责记入“学生发展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