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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5]第62号
发布日期: 2025-04-11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62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终止调解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2月10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青岛某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终止调解违法,责令其依法处理本次投诉案件。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4年10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政挂号信:XA39110265434)投诉举报信,投诉案外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消费纠纷及涉嫌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同年11月1日通过电话053287567838告知投诉受理,截止目前被申请人未依法组织调解、未依法终止调解,未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理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和解情形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4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其最迟应当2025年1月15日前告知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属于程序违法,同时侵犯本人投诉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综上,恳请本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其购买了被投诉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伊纳宝沙丁鱼罐头,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在华注册编号,要求依法退赔。”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答复人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5日到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涉案产品为被投诉人进口后销售的产品,现场仓库内发现案涉产品若干,被投诉人能够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进口资料。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报关单》《检疫证明》等证明。三、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答复人于2024年11月1日通过电话已告知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答复人依法终止调解,于2024年11月15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24年10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投诉举报信,称其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伊纳宝沙丁鱼罐头,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在华注册编号,要求依法退赔。2024年11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受理。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报关单》《检疫证明》等。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终止调解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是否终止调解的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信》《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短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投诉举报信;2.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案涉投诉已受理;3.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于2024年11月15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因此,应当认为,被申请人在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已经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受理及终止调解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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