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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5]第64号
发布日期: 2025-04-11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64号

                                        

申请人:赵某。

申请人:董某。

申请人:赵某甲。

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通济新经济区管理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的(2024)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的(2024)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即墨区通济新区赵家岭村民,为了解所在村庄土地征收相关情况信息,依据被申请人发布的“通济新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第一项、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十一)社会管理;1、本部门主管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2本部门主管的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关于地址位于通济新区赵家岭村辖区的相关青岛某某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甲项目”现已改为“乙项目”的:关于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赵家岭村土地征收时涉及的“土地征收价值评估报告,及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并且,提供信息线索;1案涉土地征收价值评估工作似由“海立信评估机构”进行的评估;2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征收土地的必要程序;案涉项目实施完毕,评估报告信息存在。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19号《公开告知书》复,经核实,您申请公开的信息非本机关制作、获取或保存,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向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咨询。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理由如下,首先,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实务中,无论是前期的土地调查、评估程序、还是后期的清地工作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这是基本政策常识。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不会不知。而本案所申请的“土地征收价值评估报告,及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两信息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在评估程序中由被申请人负责组织评估,并由被申请人将相关的《评估报告》、及报批材料向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及即墨区人民政府进行报批审核,在审核通过后。案涉集体土地方可进行征收,案涉项目方可进行实施,为此,案涉的《评估报告》应当存在,不然即墨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局也不会批准案涉集体土地征收通过审核,案涉项目也就无法进行实施。很明显,案涉的《评估报告》信息是由被申请人组织制作、最初获取,并保存档案的土地征收报批资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该信息应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这是其行政职责所在。其次,案涉项目的土地征收实际过程,也全程是由被申请人进行的组织、实施,且在土地征收期间也是由被申请人组织赵家岭村全体党员召开的党员大会,并选定的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的案涉评估工作,所以,案涉项目已经实施完毕,案涉《评估报告》信息客观存在。并且,本案申请人也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信息线索;案涉的土地征收价值评估工作似由“海立信评估机构”进行的评估。上述事实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不会不知。再则,本案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该《告知书》后也已向即墨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案涉政府信息公开。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58551753同样告知申请人,对于案涉项目土地征收评估程序、清地程序是由被申请人负责执行完成。自然资源局是负责对被申请人提交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工作。(详见光盘证据)且即墨自然局(2025)第2号《告知书》也答复向被申请人咨询。另外,被申请人所发布的“信息公开指南”同样明确可知,案涉政府信息就应当是由被申请人负责保存、公开。综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很明显,案涉政府信息就应当是由被申请人负责保存、并公开。显然,关于案涉政府信息是属于被申请人通济新区、还是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公开的争议;应当适应《公开条例》第十条、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而非被申请人《告知书》中引用的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所以,本案被申请人该答复,是错误地适应了与案件性质、情节不相适应的法律依据。这是属于适用的依据不合法的情形,应当撤销。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且《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综上,本案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申请人赵某提交补充意见称:关于本案;首先,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已经注明,案涉项目是由通济新区管委会组织海立信评估公司实施的评估工作:项目己实施完毕,案涉评估报告客观存在,不然,该项目便无法实施。所以,本案被申请人答辩意见中,首先应对上述基本事实进行回应而本案被申请人的该答辩状对此未予任何的回应释明。这明显不当。并且,据《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被申请人通济新区有职责保存该评估报告的信息档案。这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且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上述基本事实本案是能够直接认定。而本案通济新区却答复不存在,却并未释明未保存该信息档案的依据。很明显,本案被申请人通济新区的答辩状及证据举证是明显存在其为证明其答复合法性而故意隐藏、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嫌疑,这是违法的,应当被追责。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单位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其次,被申请人通新区作为辖区内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其负责清地工作,其必然应当获取相关的评估报告,不然无法实施。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通济新区作管委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有建立健全档案、及保护档案的职责、义务。所以,本案如果被申请人未保存、或丢失、毁坏案涉信息档案,那就是违反了档案法,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就应当受到处理因为,评估报告信息是保证土地征收的必要条件,也是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资料。为此,关于本案;依据相关法规、条例;第一,如果案涉信息档案丢失、或毁坏,被申请人通济新区应当就上述情况向即墨政府进行报告,且被申请人应当启动自查程序。第二,贵府作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应当对通济新区管委会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其相关主要领导进行追责处分。第三,被申请人通济新区管委应当依法补齐档案恢复案涉信息的完整性,确保相关合法权益的明确。敬请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青岛市即墨区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做出的(2024)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地址位于赵家岭村的相关某某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甲项目’现已改为‘乙项目’,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赵家岭村土地征收时所涉及的土地征收价值评估报告及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提供信息线索:1、案涉土地征收价值评估报告似由海之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请贵单位进一步核实查找;2、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征收土地的必要程序,案涉项目已经实施完毕,评估报告信息客观存在,请贵单位予以公开贵信息”。收到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后,管服中心通过金宏网查询以及档案室查询两种方式,均未找到原告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根据即发改投资(2014)94号立项批复可知,赵家岭安置区改造项目的项目单位是即墨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而不是管服中心,管服中心并不负责制作土地征收价值评估报告及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因此上述信息不应当由管服中心负责公开。同时,根据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后附件《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可知,案涉信息应属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信息,该信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另外,根据管服中心了解,社会风险评估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是自2020年修订实施的,在此之前并没有强制要求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而案涉项目开始的时间早于2020年。因此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作出答复,该答复并无不当。二、青岛市即墨区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已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作出答复。申请人赵某、董某、赵某甲于2024年11月11日向管服中心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管服中心于2024年12月9日做出案涉(2024)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通过EMS快递(邮寄单号:1146672603248)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青岛市即墨区通济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依法作出答复,程序合法。三、申请人要求撤销(2024)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无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存在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已经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了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案涉政府信息既不是管服中心制作的,也不是管服中心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那里获取保存的,且管服中心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查找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管服中心做出的答复并无不当之处,(2024)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也不存在任何可撤销的事项:综上,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

经查:2024年1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信息内容为“申请的信息是关于地址位于赵家岭村的相关青岛某某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甲项目”现已改为“乙项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相关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赵家岭村土地征收时所涉及的“土地征收价值评估报告,及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名称以贵单位核实为准);提供信息线索;1、案涉的土地征收价值的评估工作似由“海之信评估机构”进行的评估,请贵单位进一步核实查找。2、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征收土地的必要程序,案涉项目已经实施完毕,评估报告信息客观存在,请贵单位予以公开该信息。”。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其就具体情况向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咨询。2024年12月19日,申请人向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信息同2024年11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2024年12月19日,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自然资源局负责公开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自然资源局已与被申请人处联系确认该信息由被申请人处公开。2025年1月3日,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作出(2025)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其就具体情况向青岛市即墨区通济新经济区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的(2024)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份、《电话录音》《邮件交寄单(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其就具体情况向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咨询。申请人据此向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了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通过电话向申请人说明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应向被申请人咨询。被申请人虽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但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且在案证据显示,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2月19日电话联系申请人,表示该信息应由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作出评估,并告知申请人自然资源局已与被申请人处联系确认该信息由被申请人处公开。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信息确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因此,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通济新经济区管理服务中心作出的(2024)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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