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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69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的《举报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的《举报告知书》并责令重作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某某官方旗舰店”网店购买了药品布地奈德混悬液、订单编号:241102-215933273750766,交易价格:271元,2024年11月9日在拼多多平台申请人向“某某官方旗舰店”网店申请了交易发票,2024年11月9日“某某官方旗舰店”网店在线客服向申请人推送了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发票号码:24927000000256567922、开具发票企业名称:青岛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店,经查询青岛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店经营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某某路某某号。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实名投诉举报信20页、提供了被举报企业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某某官方旗舰店”网店销售案涉药品时未按药品说明书所要求的温度进行快递运输案涉药品、严重危害公共用药安全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2025年1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告知书》属于典型的认清事实不清,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告知书》、因此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存亡,其质量问题至关重要,而药品储存是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药品易受温度、湿度、光线、空气、微生物等因素影响,若储存不当则会出现氧化、分解、潮解、腐败、霉变等变化,使得药品即使在有效期内也可能疗效降低甚至产生毒性,因此应该药品监管部门、药品销售企业以及药品使用人都应该重视药品储存。药品在适宜的条件下储存是保证药品质量和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之一。药品说明书中【贮藏】一项明确标明了该药品的储存条件,是对药品贮藏与保管的基本要求为了全国数亿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用药安全、被申请人有法定职责调查被投诉举报企业销售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普米克令舒)的数量、责令其召回全部未按规定温度快递运输的药品并监督其进行销毁。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对药品配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配送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湿度要求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配送的药品应当放置在独立空间并明显标识,确保符合要求、全程可追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药品储存、运输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根据药品包装、质量特性、温度控制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应当按要求配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确保全过程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按照规定做好监测记录。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参照(2017)最高法行申7479号行政裁定书,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可能侵犯提起复议申请的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11条,本案申请人不是涉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答复人是否对被举报人立案处罚,不会侵犯申请人的实体上或程序上的合法权益,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增减得失”的影响。申请人与答复人作出的是否立案决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点:“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是否立案”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否则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山东省复议办《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答疑》第一辑,申请人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为公共利益等而进行举报,其对不予立案告知没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复议机关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其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了青岛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店的药品布地奈德混悬液,认为该药品未按要求进行运输,要求查处。”答复人于2025年1月26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已不再通过网络销售布地奈德混悬液。针对申请人此前的销售行为,答复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已责令被举报人整改(整改内容:确保所销售的药品储存、运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的要求),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答复人另于2025年2月6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复查,经查询被举报人销售记录,未发现被举报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涉案产品,已经完成整改。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营业执照》《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三、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因被举报人未按要求运输涉案药品,答复人已责令被举报人及时改正,并给予警告,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答复人于2025年1月26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5年1月27日通过邮寄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被举报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店的药品布地奈德混悬液,因认为该药品存在未按要求进行运输的问题,于2024年12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要求查处。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延长核查时限。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不再通过网络销售布地奈德混悬液,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确保所销售的药品储存、运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的要求,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2月6日,被申请人再次进行现场复查被举报人销售记录,未发现被举报人通过网络销售案涉商品,该问题已整改。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长核查时限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告知书及邮寄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对药品配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配送药品,应当根据药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湿度要求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配送的药品应当放置在独立空间并明显标识,确保符合要求、全程可追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药品网络零售的具体配送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5年1月16日经负责人审批延长核查时限;2.被申请人处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6日到被举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不再通过网络销售布地奈德混悬液,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3.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确保所销售的药品储存、运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的要求,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经负责人审批不予立案,并于同日作出《举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5.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6日再次进行现场复查,经查被举报人销售记录,未发现被举报人通过网络销售案涉商品,问题已整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的《举报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的《举报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