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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
即复终审字[2024]第410号
李某某:
你对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一事不服,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审查过程中,你自愿要求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审理。
特此通知。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