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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6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某某蛋糕店涉嫌售卖三无预包装食品、无证生产、虚假宣传及欺诈销售行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售卖三无预包装食品。2025年4月27日,本人配偶在福顺蛋糕花费6元购买了一盒预包装的奶酪包,商家宣称所售奶酪包是自己制作,都是6块。现场可见,店内摆放着大量同等规格的预包装奶酪包,采用统一包装,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对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的定义。然而,该商品包装上无任何标识标签,未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及营养成分表等任何法定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预包装食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规范要求,致使消费者无法获知食品的基本安全与成分信息,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无证生产食品。购买时,店内未展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本人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官网查询,无该店铺食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信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即便该商家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食品经营许可与食品生产许可分属不同类别,食品经营许可仅允许其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而不涵盖食品生产环节。该商家自制并批量生产预包装奶酪包的行为,明显超出其合法经营范畴,涉嫌无证生产,严重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法规。3.虚假宣传及欺诈销售。商家宣称所售奶酪包是自己制作,但观察产品外观,其尺寸、形状、装饰及奶酪填充等细-高度统一,制作精细程度远超一般手工自制水平,且无手工制作可能产生的差异痕迹。有合理理由怀疑商家故意隐瞒产品真实生产方式,实际并非其自行制作,却以此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该行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禁止虚假或引误解商业宣传的规定,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第二十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构成欺诈销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4.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以现有法律法规中无对现场制售食品关于标签标识的规定,来认定当事人不存在售卖三无预包装食品及无证生产等问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奶酪包应认定为预包装食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预包装食品的规定进行判定。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申请人举报称:“其配偶在某某蛋糕坊购买的乳酪包,认为属于三无预包装食品,且店里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举报商家售卖三无预包装食品和无证生产食品,要求查处。”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因申请人曾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12345平台反映过相同内容的诉求,答复人曾于2025年4月30日到被举报人即墨某某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已经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墙上公示,经营范围为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被举报人自述案涉产品均为被举报人自己制作,制作好后放置于食品展示柜内对外销售,店内相关产品均为当天制作销售。答复人于2025年5月15日再次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店内张贴有“本店所售糕点均为当天制作”的提示字样,店内设有加工间,加工间内有打蛋器、操作台、烤箱等糕点加工设备,现场未发现有虚假宣传情况。2.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申请人举报的“商家存在售卖三无预包装食品及无证生产的行为”与事实不符,被举报人店内所有产品均为自己制作销售,不存在从外面进货销售的情况,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被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符合糕点制作的资质要求,其加工制作的案涉产品属于现场制售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现场制售食品标签的规定,申请人的举报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答复人已于2025年5月15日决定不予立案,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后,于2025年5月21日制作投诉举报告知书,于2025年5月23日将不予立案结果通过邮寄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称,其在青岛市即墨区某某蛋糕坊购买的乳酪包,认为属于三无预包装食品,且店里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举报商家售卖三无预包装食品、无证生产食品和虚假宣传及欺诈销售,要求查处。因申请人曾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12345平台反映过相同内容的诉求,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30日到被举报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提取了被举报人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再次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店内张贴有“本店所售糕点均为当天制作”的提示字样。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单》《投诉举报信》《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一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