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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327号
申请人:李x卫
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3日作出的[2024]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9月3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27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共4项。为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请依法限期公开:1.你局对(即墨区xx酒水销售部)监督检查情况;2.(即墨区xx酒水销售部)销售的涉案批次的“二锅头酒 ”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来源、销售数量、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你局2023年财政预算、决算;4.你局 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号:XA71173536437,经邮政官网查询,被申请人在2024年7月29日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4年8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第24号。申请人认为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称:一、关于公开“你局对(即墨区xx酒水销售部)监督检查情况;(即墨区xx酒水销售部)销售的涉案批次的“二锅头酒”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来源、销售数量”。经审查,您申请的信息属于投诉、举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1、2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的范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1、2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称:“第三,其中,2023年度决算信息,经检索,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现予告知。建议您就具体情况向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咨询。”被申请人未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就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建议申请人就具体情况向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咨询,该行为违反定程序,应确认违法。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向贵局书面实名检举(即墨区xx酒水销售部)销售的“二锅头酒”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为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请依法限期公开:1.你局对(即墨区xx酒水销售部)监督检查情况;2.(即墨区xx酒水销售部)销售的涉案批次的“二锅头酒”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来源、销售数量、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你局2023年财政预算、决算;4.你局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局对(即墨区xx酒水销售部)监督检查情况;(即墨区xx酒水销售部)销售的涉案批次的。二锅头酒’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来源、销售数量”,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投诉、举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局2023年财政预算、决算”。经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已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请您登录即墨政务网网站查询(查询路径:即墨政务网-政务专题-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部门财政预决算),网址为:http://www.jimo.gov.cn/zwzt/czxx/czyjs/bmczyjs/n2023/scjg/ysygqkdsm_100000/(2023年预算情况)。而2023年度决算信息,经检索,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予以告知。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你局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答复人的告知内容未提异议,对告知内容不再赘述,详见[2024]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人于2024年8月23日作出(2024)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24年8月23日向申请人依法邮寄送达,程序合法。三、针对申请人提出质疑的有关情况:1.针对申请人对第1项、第2项的处理结果提出的质疑,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主动公开范畴,答复人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和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并不属于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故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应当主动公开的范畴。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提出的投诉举报的案卷信息,同时答复人在申请人申请的即复决字[2024]第150号行政复议中已经提交了《投诉举报信》《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案涉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申请人的申请属于在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期间内申请查阅案件的案卷材料,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等规定,答复人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不予公开,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你局对(即墨区xx酒水销售部)监督检查情况;2.(即墨区xx酒水销售部)销售的涉案批次的“二锅头酒 ”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来源、销售数量、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你局2023年财政预算、决算;4.你局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3日作出[2024]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答复,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快递单》《信息查找检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申请人申请的第1、2项信息,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涉及对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针对第1、2项申请的答复符合法律的规定。2.申请人申请的2023年度决算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对该信息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的[2024]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