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检索词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368号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驻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方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7月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14日在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某通讯购买了一部“iPhone(苹果)15PROMAX”后发现该手机为美版(购买时商家未告知)经查询该手机没有3C认证以及进网许可证,违反了相应法律法规。后通过投诉举报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6日通过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形式告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内容是:“经查,您购买的手机为‘二手商品’(旧电器),被投诉举报单位也是销售‘二手商品’(旧电器),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属于商务部门职责。我局依法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在投诉时,提交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信息以及交易记录和消费争议事实,符合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九条的受理条件,应当受理投诉。二,被申请人告知旧电器管理归商务部管,但是消费纠纷调解是归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被申请人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去进行调解。三,济章政复决字(2024)178号复议决定与本案相符,却做出不同的结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错误,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5年5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其在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某通讯购买了一部手机,发现该手机是美版,没有3C认证及进网许可证,要求退款、赔偿、查处。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答复人于2025年6月10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现场调取了闲鱼平台的登记信息:“苹果15promax,纯原装,美版正常双卡5G,随意还原等”。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答复人于2025年5月21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于2025年5月22日9时45分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答复人于2025年6月10日终止调解,于2025年6月16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案涉争议的产品为二手手机,属于旧电器,根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慰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产品”和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旧电器流通的管理职责属于商务部门的管理职责,不属于答复人的管辖范围。另一方面,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口CCC目录内旧机电产品是否需CCC入境验证的批复》及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对“进口二手复印机无需3C认证”的复函,进口二手手机作为旧电器,与进口二手复印机情况类似,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且被举报人在销售案涉产品时已经明确告知案涉产品为美版二手手机,现有证据不足以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综上,案涉争议不属于答复人的管辖范围,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答复人于2025年6月10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5年6月16日通过短信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14日在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某通讯店购买了一部二手苹果手机,型号名称为iphone15proMax,后发现该手机为美版,经查询该手机没有3C认证以及进网许可证,遂于2025年5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一份,诉求退款、赔偿、查处。202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信件,2025年5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已受理。2025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一份。被举报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店铺注册名称为即墨区某通讯通讯器材店。工作人员现场调取了被举报人闲鱼平台的登记信息,登记有“苹果15promax,256黑色,秒杀,纯原装,美版正常双卡5G,成色99新,随意还原,电池%91,店保半年,带快充”等信息。同日,关于投诉事项,因被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关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购买的手机属于旧电器,旧电器流通的管理职责属于商务部门的管理职责,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6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将上述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支付宝电子凭证》《投诉举报书》《营业执照》《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短信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于2025年5月22日告知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在现场检查时进行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5年6月16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据此,申请人主张其投诉事项未受理与本案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证据材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通讯店售卖的手机没有3C认证以及进网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2025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虽然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核查处理及告知职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的行为依法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被申请人以不属于其职责决定不予立案,明显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