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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政复决字〔2025〕350号
发布日期: 2025-09-16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决字〔2025350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驻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方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7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刘某某举报某母婴生活馆销售假贝亲奶嘴事项举报告知书关于不予立案的决定;二、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的某母婴生活馆销售“假贝亲奶嘴”事项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2025年4月13日至即墨区某母婴生活馆店铺处购买贝亲奶嘴,购买后通过微信贝亲官网公众号真假鉴别扫描贝亲奶嘴上方二维码发现,该产品为假冒产品。在发现上述问题后,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通过挂号信(单号XA68941875537)的方式将问题反映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签收,于2025年6月3日给申请人投诉举报书面回复称: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收到你对即墨区蓝村镇某幼儿产品专卖店(门头:某母婴生活馆)的举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贝亲”牌奶嘴,通过扫描产品包装上二维码,未发现有不合格产品,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一、认定事实不清:混淆“产品合格”与“真假”标准。被申请人以“扫描二维码”推断产品合格,但假冒产品可能同时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其违法性在于侵犯商标权、欺诈消费者,而非单纯质量不合格。被申请人未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调查侵权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违反核心执法程序规定。1. 鉴定手段不全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仅依赖二维码扫描,未采取物理检测、品牌方鉴定等必要手段,属于未尽全面调查义务。2.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线索核查立案的基本要求。其中对线索的核查应全面、客观、公正。(1)被申请人未要求商家提交来源证明,进货票据,导致无法确认商品是否来自正规渠道,属于关键证据缺失。(2)申请人作为举报人,掌握的线索可能对案件定性有重要作用的证据,被申请人未向本人索要证据,未充分履行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职责,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全面调查的要求。(3)被申请人仅依据现场扫描贝亲奶嘴包装上二维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就做出不予立案决定。该决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严谨的调查程序支撑。导致违法事实未查清,违反法定调查职责。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产品图片的和包装二维码、扫描显示非正品照片及消费证明的基础证据,也初步列举了违反的法律法规。(2)《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青岛市即墨区蓝村镇,属于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辖范围。4.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一般违法行为追诉期为2年特殊5年。该违法行为未超过两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存在调查程序瑕疵,影响到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请复议机关支持本次请求所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商家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弄虚作假,被申请人询问商家当事人销售假贝亲奶嘴的案件,商家答对于这个投诉我不知情,我看了收款记录,确实有这个30元收款记录,但是这个型号的奶嘴是一代奶嘴,型号比较老,我们都是进的三代奶嘴。实际上申请人真实购买的贝亲奶嘴包装是二代贝亲奶嘴(通过官网可查询)。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的询问中商家未如实回答,使被申请人产生错误认知。申请人在其店内支付30元购买二代贝亲奶嘴并留存购买视频。申请人真实购买的是二代贝亲奶嘴,商家提供的材料是三代贝亲奶嘴,与本案不相关。应当提供申请人所购买二代贝亲奶嘴的进货记录等。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确凿:经营者销售该批次二代贝亲奶嘴事实成立仅依据商家否认销售过现场未查到为由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该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视频证据清晰显示商家门店门头、购买行为发生于被举报人经营场所,经营者的人脸以及收款码,经营者与申请人交易过程的谈话和贝亲奶嘴的批号、二代包装贝亲奶嘴在柜台摆放。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商家未提供出该批号的真实进货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现场未查到不代表其没有销售过以及违法行为。通过微信贝亲奶嘴官方小程序真伪辨别扫描贝亲奶嘴上方防伪二维码,明确显示该贝亲奶嘴为非正品。其鉴定结论符合规定的违法线索。3.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收集、调取证据,故导致商家的陈述与真实情况不一致,不符合该规定中全面调查的要求,该决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严谨的调查程序支撑。申请人真实购买的是二代贝亲奶嘴,被申请人到达现场,未核查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照片和证据材料,就采信商家提供的三代贝亲材料和一面之词就认定其没有销售过和没有违法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调查程序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复人于2025年5月26 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其在某母婴生活馆购买贝亲奶嘴,购买后通过贝亲官网查询真伪发现该产品为非正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要求确认被举报人违法。”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答复人于2025年5月29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被举报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10盒贝亲奶嘴,现场未发现申请人购买的贝亲宽口径奶嘴(20210702、DL220、L、Y字孔)。经调查,被举报人店内摆放的贝亲奶嘴是从即墨市孕宝莱婴用品商行购进的,现场能够提供进货查验资料。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被举报人资质齐全,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检查被举报人货架上摆放有其购进的贝亲三代21号奶嘴,未发现有申请人举报的型号奶嘴,因现有证据不足以初步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答复人于2025年5月30日决定不予立案,于2025年6月5日通过邮寄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一份,称:2025年4月13日其在某母婴生活馆购买贝亲奶嘴,购买后通过贝亲官网查询真伪发现该产品为非正品,属于假冒商标的伪劣产品,要求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签收邮件,于2025年5月29日到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当日对被举报人提取《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被举报人提供《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即墨区蓝村镇某婴幼儿产品专卖。2025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对某母婴生活馆经营人员逄焕帅提取《询问笔录》。经调查,被举报人某母婴生活馆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贝亲三代21号奶嘴,奶嘴是从即墨市孕宝莱婴用品商行购进,被举报人现场提供进货查验资料。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购买的贝亲宽口径奶嘴(20210702、DL220、L、Y字孔)。同日,被申请人以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购买的同型号奶嘴,被投诉举报人购进的同款奶嘴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6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举报告知书》并于2025年6月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投诉举报函》《现场笔录》《执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询问笔录》《进货单》《检测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告知书》《邮寄信件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证实:1.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调取证据,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购买的贝亲奶嘴,被举报人能够现场提供《营业执照》、进货台账以及产品合格证明,证明其对现售的产品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产品均为合格产品。据此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并无不当。2.被申请人2025年5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2025年5月29日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2025年5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6月5日向申请人进行告知。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结果并履行告知职责,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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