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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青人社规〔2019〕1号)
《关于落实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9〕61号)
享受主体:
青岛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
2)家庭服务机构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商业综合保险。
优惠内容:
对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家庭服务机构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助,从业人员购买综合商业保险后,保险年度内在我市范围家庭服务业机构流动的,保险自动接续依然有效。
主管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3086221
申报时间:
常态化申报
实施期限:
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申报流程:
家庭服务机构补贴申领实行“免申请”,由机构注册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承接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信息进行审核、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