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发布日期: 2021-10-15

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青人社规〔2019〕1号)

《关于落实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9〕61号)

享受主体: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享受条件:

1)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城乡劳动者(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存续期内,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上招用人员含家庭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家庭服务机构应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3)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申请补贴(其中,补缴社会保险的申请月份最长不超过3个月)。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优惠内容: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执行,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与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主管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3086221

申报时间:

常态化申报

实施期限:

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申报流程:

家庭服务机构登录青岛就业网(http://www.jy.qingdao.gov.cn),进入“我要办事”、“单位业务”、“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机构吸纳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模块提出补贴申请,由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拨付。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