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用作生产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健全法规规章政策和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决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43号)和《青岛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为从根本上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三、出台目的
为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四、重要举措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0年12月1日—2021年5月30日)。区分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其它农村房屋两类,交叉推进,全面覆盖。
1.制定方案。(2020年12月1日-12月14日)。结合工作职责和自身实际,迅速细化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统一组织排查一线人员培训,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程序步骤、进度安排。
2.重点排查(2020年12月15日—12月20日)。各社区、村庄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排查重点为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3.全面排查(2020年12月15日—2021年5月30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各社区、村庄对其他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为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1年1月1日—2021年5月30日)。各社区以排查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且用作经营的农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整治方案。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各社区、村庄要制定重点整治方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2.明确整治责任。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各社区、村庄应积极予以指导服务。
3.建立整治台账。街道、社区、村三级建立重点整治台账,明确整改的目标、责任和措施,督促产权人、使用者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
1.制定整治计划。结合属地实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
2.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推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体系,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3.完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健全乡村建设工程的监管作用,加强农村房屋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7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梳理汇总相关部门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建立、实施情况,对发现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确保全面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任务。
政策解释部门:北安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2-87508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