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有关功能区,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财税保障中心:
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青岛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采〔2021〕28号),要求自2022年起继续执行《青岛市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青财采〔2020〕25号),并不再设定具体执行期限。现将通知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青岛市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