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统筹解决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需求,不断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区住宅发展保障服务中心重新修订了《即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并征求了23个单位意见。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以及青岛市住建局《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9章,由总则、建筹管理、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申请审核程序、轮候与配租、租后管理、使用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组成。
(一)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及适用范围。
(二)建筹管理。为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方式、套型建筑面积及扶持政策,如: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优先供应,应保尽保;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可配建不超过15%的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享受税收优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对各类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分别作出了具体界定,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入条件为家庭成员均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且至少一人为城镇居民(非农业),并达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符合以上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即纳入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四)申请审核程序。对各类保障对象明确了申请具体流程,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流程为镇街初审公示、部门复核公示,总体原则为两级审核、两级公示,以确保申请审核程序公开、公正。
(五)轮候与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轮候原则开展配租工作,即优先安排孤老病残等住房困难家庭,其他家庭安排轮候期进行合理轮候。
(六)租后管理。为减轻承租家庭的租金负担,根据保障对象的经济条件实行差别化租金,其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四级差别化租金,根据承租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水平,最低按市场租金的5%收取,最高按市场租金的70%收取;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统一按照市场租金的70%收取。承租人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可申请租金减免,如,大病医疗救助群体按照负担租金总额的50%收取,即减免年度应缴租金的一半。
(七)使用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及运营单位负责房屋的日常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同时对承租人承租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进行了明确约定,如:年度复审或续租复审不符合配租条件;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经济状况发生改善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承租人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存在以上行为之一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八)监督管理。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范运行,对承租人和职能部门人员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如:对不按规定腾退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取消保障资格,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存在违约行为的,暂停办理住房手续;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咨询部门:住宅发展保障中心
咨询电话:0532-8906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