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99号)要求,区住建局(区人防办)牵头制订了《青岛市即墨区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文件内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4.《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6.《青岛市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青岛市即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工作目标
提高我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该预案适用于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进行调整。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分级
一般人防工程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较大人防工程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重大人防工程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特别重大人防工程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七、文件需要释明的其他内容
本预案中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八、解释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释机关:青岛市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32-88555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