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即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即政办发〔2020〕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即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2月31日印发的《即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即政办发[2015]7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即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评估
1.6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类、分级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即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
2.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
3监测预测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测
4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措施
4.4预警变更解除
5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5.2 报告时限和程序
5.3 报告内容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6.2 分级响应
6.3指挥与协调
6.4现场指挥部
6.5应急处置措施
6.6 应急联动
6.7扩大响应
6.8社会动员
6.9 应急结束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 信息发布
7.2 舆情引导
8 恢复与重建
8.1 善后处置
8.2 社会救助
8.3 保险
8.4 总结评估
8.5 恢复重建
9 应急保障
9.1 队伍保障
9.2 物资保障
9.3 通信保障
9.4 治安保障
9.5 医疗保障
9.6 技术保障
9.7 后勤保障
9.8 财务保障
9.9 避难场所保障
10 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 宣教培训
10.2 演练
11责任追究
12 附则
12.1 预案制定
12.2 预案修订
12.3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规范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山东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即墨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处置;科学救援,依法规范。
1.5 风险评估
随着即墨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快速增长,若监管力量薄弱、管理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主要表现在:
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使用过程中,不按规程操作易引发爆炸和高温高压介质泄漏等风险:一是大型锅炉、大型压力容器等,虽事故概率发生较低,但事故发生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影响电力供应,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甚至可能导致城市燃气、能源的运输中断,大范围内影响居民生活。二是小型锅炉、中小型压力容器,量大面广,若使用单位安全防范不到位、安全意识差,易引发局部爆炸、毁损设施等,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社会恐慌。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高频次使用,若维护保养不及时,带病运转,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关人、夹人、坠落、人员高空滞留和伤亡,严重的会导致群死群伤,对经济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1.6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类、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6.2 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6.3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6.4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 即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 人员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区供电公司、区财政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等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以下简称各镇街)分管领导。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分析、研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做出重要决策;组织指挥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青岛市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组织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新闻报道、舆情引导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应急局:负责参与特种设备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和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指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保障救灾工作;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必要时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伤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区消防大队:负责消防救援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做好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开设管辖公路路桥绿色通道。
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负责对事故周边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环境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进行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信息。
区住建局:负责监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及相关建筑物的受损情况,做好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协调修缮工作;保障市政道路通行畅通;建立相应的抢险突击队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地企业生产应急抢险物资进行组织调度;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单位为事故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安排专家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处理。
区供电公司: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区气象局:负责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协助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各镇街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定期分析研判特种设备安全形势,适时收集掌握特种设备数量、分布及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各镇街及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监测预警体系。
3.2.1监测范围: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2 监测内容: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的信息;涉及特种设备的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3 预测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历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情况,对辖区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种设备安全运营形势进行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预测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响应准备,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区政府。
4.1预警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当以下事故或灾害发生时,根据监测、预测分析情况,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会商研判后,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等自然灾害;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它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和事故。
4.2 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黄色预警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以及预警声讯系统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报道;
(2)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有关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信息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通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责任主体
事故发生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一级上报。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属地镇街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发地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核实并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委总值班室报告有关初步情况。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信息来源、事故性质、类别、事故简要经过、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按照规定对外报送。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7567833。
6.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并向属地政府及当地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信息。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标识,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接报的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属地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 分级响应
6.2.1一般事故(Ⅳ级):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单位、属地镇街以及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2、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协同处置。并向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申请启动青岛市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进行处置。
6.3 指挥与协调
6.3.1一般事故(Ⅳ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事故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6.3.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故(Ⅲ级、Ⅱ级、Ⅰ级):区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
较大、重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市、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 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6.4.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6.4.2抢险救援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消防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事故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负责确定事故涉及的特种设备的种类、数量、危害性以及事故波及范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现场抢险方案;调集、组织、指挥有关抢险队伍实施排险抢救;指挥现场各小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根据事故情况,作出疏散周边人员的决定;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示和决策;事故抢救结束后,指导事故单位清理事故现场及恢复生产工作;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为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依据。
6.4.3专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聘请应急、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业领域的专家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故进行评估研判,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4.4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转移、安置伤亡人员,并临时解决吃、穿、住、行等问题;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怃恤、理赔等工作。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进行伤残鉴定及后期治疗、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6.4.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市场监管局、事故发生地镇街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现场媒体记者管理,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指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6.4.6后勤保障组。事故发生地镇街牵头,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组成。负责调拨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障。
6.4.7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镇街及事故单位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依法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6.4.8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镇街参加。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6.4.9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镇街及有关专家参加。负责在事故应急抢救处理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若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不属即墨区,则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5 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6.5.1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6.5.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6.5.3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害,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6.5.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6.5.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5.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将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6.5.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6.5.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6.6 应急联动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各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应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与周边区市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7 扩大响应
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6.8 社会动员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防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由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
7.2 舆情引导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后,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和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善后工作。
8.1.1事故发生地镇街应及时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征用物资的补偿工作,安抚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8.1.2 对获救伤病人员的应急救治,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死亡人员的处置,由其所在单位或民政部门负责。
8.1.3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必须经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予报废。
8.1.4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由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8.2社会救助
区应急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事故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受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8.4总结评估
事故处置结束,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
8.5 恢复重建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消防救援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场监管部门组建的特种设备应急抢修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解放军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9.2物资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9.2.1灭火专用车辆由区消防大队负责统一调动。
9.2.2 救援用吊车、铲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由区住建局、事故所在地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9.2.3 救援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
9.3通信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9.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场所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防范。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维护社会稳定。
9.5医疗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助的支持和保障。
9.6 技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要牵头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9.7 后勤保障
事故发生地镇街配合做好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工作人员食宿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9.8 财务保障
处置突发事故所需各项经费,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 由区、镇街分级负担。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9.9 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10.2 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和镇街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配合沟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常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演练。
11.责任追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案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具体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12.2 预案修订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