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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9

鲁价费发〔2014〕50号


山东老年大学,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老年大学收费行为,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标准为:保健、国画、书法、声乐、戏曲、外语、文学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超过100元;舞蹈、摄影、生活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超过120元;器乐、计算机、表演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超过180元;钢琴等特殊专业每人每学期不超过400元。学校可根据不同专业类别及培养层次在不高于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各市老年大学学费标准委托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57号、鲁价费函〔2006〕124号、鲁价费发〔2008〕29号,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2006〕5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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